最后,这是提高人民代表素质的必要条件。
人大代表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细胞”,人大代表是人大工作的基础。人大代表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代表作用的发挥,进而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有效地行使国家权力,影响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权威。因此,代表的素质及代表参政议政作用发挥到何种程度,是社会主义民主进程和政权建设成就的重要标志。从总体趋势看,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的素质逐届有所提高,但仍然不够理想。代表素质不够理想,固然反映出选举机制等环节存在的问题,但代表选出后,没有加强对代表政治、业务、能力素质的培养与提高,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代表选举工作的好坏是决定代表素质优劣的关键性环节,但在代表选出以后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工作却能起到稳定代表素质、提高代表素质的重要作用。对于热爱人大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参政议政,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敢于为人民说话、为人民办事的人大代表,监督必能促使他们继续正确地行使权力,保持良好的代表素质;对于违法违纪、没有履行好
宪法赋予的职责的人大代表,监督能督促他们克服缺点,提高素质。在必要时也可采取罢免的手段,撤换表现较差的代表,并补选素质较好的代表;对于那些对代表工作不够关心,缺乏代表意识的人民代表,监督必能促使他们强化代表意识,积极参政议政。
(二)人大代表监督机制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具体规定广大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程序,概括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人民代表的监督机制包括如下内容:
1、在监督主体方面,对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监督主体是原选区的选民;对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监督主体是原选举单位。
2、在监督内容方面,主要有三项:一是对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行使各项权力实行监督,检查他们是否根据
宪法、法律的规定正确地行使权力,履行法律职责,积极参政议政。重点检查是否有越权、滥权及失职行为;二是对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是否积极参加代表活动,是否密切联系群众的监督,监督核心在于检查人民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如何;三是对人民代表的工作和生活中的行为实行监督,即检查人大代表在本职工作和日常生活中是否有违法乱纪、以权谋私、品行不端等行为。
3、在监督方式上,主要有:一是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的,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须经各该级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各级军人代表大会选出的须经各该级军人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二是代表或代表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接待选民、并报告工作,间接选举的代表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回原选举单位参加活动。人大代表通过这种方式,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工作询问或者批评、建议,以改进代表工作,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三是通过执行代表视察制度、代表走访制度让代表主动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