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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立法研究资料(六):人大代表监督机制

  人大代表也是一项崇高的政治职务,不同于任何组织的代表,也不同于劳动模范或者战斗英雄代表,人民代表不是荣誉称号,而是人民依据宪法、法律选出的代表自己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这一政治职务具有主体性、民意性(政治性)和责任性相统一的特点,这三个特性构成了完整的人大代表这一政治职务的内涵。从主体性来看,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项职权,要由人民代表集体来行使。人大代表的这种主体地位,集中地反映了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从民意性(政治性)来看,人大代表是人民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他们来自人民,是人民所熟悉和信赖的代表人物,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是人民意志的表达者和执行者;从责任性来看,人大代表应当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有权罢免不称职的代表,以保证他们忠实地履行“公仆”的职责。主体性是人大代表的基本属性,民意性是人大代表的内在本质,而责任性则是人民代表的必然要求,是民意性的必然保证。由此可见,那些不代表民意、没有责任感的代表是有悖于人大代表这一称号,这类代表只能称为“荣誉代表”、“拍手代表”、“举手代表”。
  其次, 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体现,也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所在。
  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是一种政治监督。政治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体系不可缺少的环节。人类社会发展史已经证明了这样一条真理: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发生滥权、专权和腐败。在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民主是否真正具有以往一切民主无法比拟的优越性,除了看劳动者是否真正具有决定权,还要看劳动者是否真正能有效监督权力。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拥有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力,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人民不可能全部参加对国家的直接政治管理,只能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国家机关,将绝大多数人的意志转化为掌握政治管理权力的少数人的权威,由这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国家的管理工作。但是,这种由少数人构成的权威产生以后,绝大多数人的意志仍然应当保持着对它的经常制约力。这就是要求人民代表的一切活动都应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反映人民的愿望和要求,否则人民有权撤换自己所选出的代表。列宁说过: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民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这是真正民主制的基本原则.……。”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要行使人民赋予的国家权力,就必须受到监督,通过监督,一方面可以防止人民代表改变公仆地位.克服人民代表可能发生的违法乱纪、脱离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等失职现象;另一方面,又能使人民的影响渗透到国家事务的管理中去,从而使人民对国家事务的管理权得到真正体现,防止国家机关变成统治人民的工具,进而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顺利发展。
  我国人大代表受人民的监督,也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色和优势。我国的人大代表中,只有少数被选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而又不担任其他职务的人是专职的,绝大多数是兼职的,实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绝大多数人大代表生活、工作于人民群众之中,既能在群众中宣传国家的法律政策,监督政府推行工作,又能及时听取群众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在自己的政务活动中更好地代表人民。他们严格服从人民的意志,接受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监督,随时改进代表工作和活动,密切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这充分实践了巴黎公社的原则——“公社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负责制来代替虚伪的负责制,因为这些勤务员经常是在公众监督下进行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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