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立法研究资料(六):人大代表监督机制
胡健
【关键词】选举法 人大代表监督
【全文】
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担负着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重任。按照权力监督的基本法则,监督者也要受监督,如何监督人大代表,使其认真行使代表职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一项不可忽视的工作。完善人大代表监督机制,首先要弄清楚人大代表为什么需要监督,奠定人大代表监督机制的法理基础;其次是梳理人大代表监督机制的现状,并从中找到存在问题的症结所在;最后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完善人大代表监督机制。
(一)人大代表为什么需要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
负责,受人民监督。
宪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或选民的监督,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根据
宪法的规定,我国的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及代表法等法律也具体规定了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制度,可以说人大代表监督机制在法律上已经得到了建立,那么其法理依据是什么呢?换而言之,人大代表为什么需要监督?
首先,这是人大代表法律地位的必然反映,是人大代表本质特征的必然要求。
人大代表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享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性质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代议机关”一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代表集中人民群众的意志,代表他们的利益,行使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民主权利。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实际承担者。从这个意义上说,离开人民代表大会这种民主形式,人大代表也就难以全面地、全权地和全能地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权机构中处于“母体”地位,这种法律地位就决定了人大代表的使命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其职能显然是一般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所不具备的。对于人大代表的这种法律地位,列宁曾经作过深刻阐述,他指出:“国家整个最高权力应当属于人大代表,人民代表经人民选举产生并且可以由人民随时撤换;人民代表组成单一的人民会议,即单一的议院。”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在法律上的这种特殊地位说明:一方面,人民要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才能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另一方面,国家权力机关职能的发挥,要靠人大代表的整体活动。这两个方面都离不开人大代表的作用,而人大代表作用的正确、有效发挥,又离不开人民对他们的监督和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