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选区规模大体相当,宜小不宜大
选区规模过分悬殊显然是不恰当的,那么选区规模以多大为宜?应该说只要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就是合法的、有效的,也就是说可以是大选区,也可以是小选区。目前许多地方都是大、小选区结合,以大为主。大选区代表名额多,差额数小,如四选三或三选二,竞争性减小。设置大选区比较多,可以较好地保证组织安排的人选当选,确保选举“一次成功”,代表的结构比例操作上难度相对小一些。实际上,人为地通过技术操作保证某一候选人当选是缺少法理基础的,也不公平。为了保证代表结构、选出某类型的代表而“戴帽下达”指选、派选的做法,更是与选举法的精神相悖。那种只从“方便”选举、提高选举“成功率”来划分选区的做法势必造成大的过大,小的过小,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同类型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的要求,或导致不同类型选区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相差过分悬殊。从实践经验看,一般以一个选区选一、二名代表为宜。凡符合选一名代表的单位,就应单独划分一个选区,选区划大了,既不利于选民行使直接选举的权利,也不利于组织选举。应该逐步扩大小选区的比例,这样做有四点益处:一是由于选区规模小,选民比较了解本选区的情况,有利于选区提名和确定候选人,也有利于代表当选后联系选民,加强选民对代表的监督。二是每个选区只选一名代表,按照法律规定,候选人为二名,实行“二选一”,实际上加大了代表差额的比例,增加了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选择性,加大了候选人之间的竞争性,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意识的提高。三是可以提高选举的效率,因为小选区组织选举方便、成本较低。如果第一轮有一名候选人达到当选条件,选举就可以完成,不必像大选区一样,需要多轮投票才可以产生合格的人民代表。四是有利于减少“戴帽下达”的指选、派选代表的做法。当然,有些人口比较多的单位,只要不超过选举三名代表名额的,还是应该划分为一个选区。
3、明确“大体相当”的浮动范围
明确界定城镇各选区、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的代表人口数“大体相当”的浮动范围可以由选举法直接规定,或由地方制定选举法实施细则时做出比较明确的规定,从而限制实践中操作上的随意性,防止选举组织为照顾某些人当选。同类型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应“大体相等”,虽然不必是“完全相等”(实际上完全相等是不可能也不必要的) ,但至少应该掌握在一个较小的浮动幅度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这个“大体”的比例限度,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人为操作,人为划分大小不一的选区将影响选举的平等原则。例如:俄罗斯选举法规定:根据各选区选民数大致相同的原则进行划分选区,代表的人口数上下浮动在10 %~15 %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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