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间的差额,也往往突破法律的限制。我们看到的材料,广东省某县级市个别选区的人口数很少,最低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仅为200 多人,而最高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达5000 多人,相差约为25 倍。广东南海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选举,市机关之下各选区,均为城镇选区,但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最少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不到50 人,而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最多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超过2000 人,二者之间的差距达40 倍。
3、“非利益化”趋势
选举总是和利益联系在一起的,人们关注选举,无非是想通过选举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这完全是正当合理的。因此,只有能给人们带来利益的选举,才会引发选民的参与热情,否则,选民很难对选举产生一种持久的兴趣。选举和利益的联结,是通过一套完整的程序设计来完成的,而选区划分则是若干道程序中的重要一环。目前在我国,由于选区划分不合理,已经使选举中出现“非利益化”趋势。这主要表现在我们在进行城市选区的设计时排除了“利益因素”,而把着眼点放在了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便于有关方面对选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第二,能保证“既定的”代表比例要求圆满完成。这样一来,选举机制和利益表达机制无法对接,形成了“两张皮”。一方面,选民的自身利益无法通过选举来表达;另一方面,他们又不得不被动地参加和自身的利益毫不相关的选举。长此以往,必然会产生厌选情绪。如果我们在选区划分时更多地考虑到利益的因素,肯定会调动选民的参选积极性。
4、选民与代表缺乏稳固联系
选举的过程就是利益委托的过程,而选民的利益又总是通过代表的代言活动来实现的。
所以,选民们总是从关心自身利益这一目的出发,力求和代表建立一种稳固的联系。从法理的角度分析,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选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代表有义务在人代会的各种场合上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第二,代表必须采取各种方式同选民保持经常性的联系;第三,接受选民的监督。从实际情况看,在处理选民和代表的关系上,农村选民好于城市选民,而城市中普通居民又好于公职人员。之所以会出现这样反常的情况,就在于不同选区划分的方式,会产生不同的利益表达和实现方式,并进而对选民与代表的关系产生不同的影响。在城市中,由于选区划分方式的不合理,使选民和代表缺少一种利益上的联系。因此,选民不仅对选举表现出冷漠,而且对当选代表如何开展活动也缺乏关注。道理很简单,选民的利益如果无法通过代表的活动去实现,选民也会对代表失去兴趣。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