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选区划分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1、行政化趋向
选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但在城市一般都按工作单位、生产单位划分选区,对没有工作单位,关系在街道、居委会的人才按居住地划分选区。按单位划分选区,使选区划分行政化,很容易选出该单位的领导。
从史卫民先生对广东南海的调查可以发现,城市选区按市机关、街道划分,在划分机关选区时,又可有目的地把拟选举出代表的那些单位分别划为不同选区。对南海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选区划分的选举结果清楚地表明,这种选区划方法可以使有关领导都能顺利地当选为代表。市政府办公室与七个公司划为一个选区,结果市长、副市长当选为代表,七个公司占有选区至少80%以上的选民,却没有选出一个代表。市公安局划为一个选区,公安局长就当选为代表。更奇怪地是,有三位副市长和一位市长助理没有与市长同划分在市政府办选区,而是分别在各自主管的局系统里选举,自然都当选为代表。
选区划分的行政化一方面压抑了选民的参选积极性,另一方面使有志于参政议政的“独立候选人”的产生难乎其难。现在的选区不是按地域划分,而是按工作单位划分。这就使各个单位的负责人可以操纵其单位的选举,具有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各单位提出的候选人也大部分是各单位的负责人。更严重的问题是,选区的划分完全按照上级的意图安排,划定的选区往往有一个单位在人数上占有绝对优势,也就是说上级的意图是让该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安排的什么人当选人大代表。这种意图可能是出于对人大代表性的安排,但却给选举的公正性与民主性造成了某种伤害。因为广大的选民是看得很清楚的,既然选举结果在选举前就决定了,那么他们的投票行为仅仅只是给选举组织的组织意图披上“合法的外衣”,没有什么价值。再者,由于投票也是在各个单位的组织督促下进行。所以,尽管在各个单位的督促下投票率看似很高,但选举的质量却不一定高。
2、任意性问题
选区划分的随意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区(县)直机关与各乡镇选区的人均数差额较大。在选举中突出区(县)机关地位,给区(县)机关一些特殊照顾,是各地通行的“合理”办法,但过大的差额,已经造成了区(县)机关选民和各镇选民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
第二,从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来看,各乡镇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范围。例如青岛市换届选举第二届人大代表,从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平均数来看,农村选区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平均数,与区机关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平均数之比都在四倍以上。城阳镇城阳村选区总人口数为9800 人,该选区分配代表名额数为3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4900 名,是区机关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平均数543 名的9倍,甚至区机关有的选区还达不到500 人,即使只有一个名额,与各镇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差距也大大超过4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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