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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立法研究资料(四):选民登记问题研究

  第二,可能发生“错”、“漏”、“重”的群体。(1)新增人员。新满18 周岁的、工作调动的、复员退伍的、结婚转入的、“两劳”释放人员,以及临时返乡或探亲人员。(2)搬迁户。一般是从一个熟悉的环境搬迁到一个比较生疏的环境,原来的属地和现在的属地都容易忽略他们。(3)半边户。主要指夫妻中一方在农村务农、一方在城镇工作的家庭。另有少量的家庭处于一方务工经商但另一方无固定职业和工作单位,随务工经商一方居住,选民登记中两边属地都可能把他们漏掉或重登。(4)呆傻精神病患者与一般残疾人。许多人不太注意区分一般残疾人与精神病呆傻人员,把一般残疾人视同精神病患者和呆傻人员,这就把有选举权也有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排除在外了。(5)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这类人员因生计问题和情绪波动,组织换届选举的难度较大,这类人员流动性大,选民登记难度也大。(6)不在属地的企事业单位人员。直属于某一上级行政机构或部门管理的单位,因其行政隶属权并不在当地行政管理机关,也容易成为选举死角,选民登记工作有一定的难度。还有一些企业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分离,这种情况在一些城区越来越多,其职工也容易被漏登或重登。(7)五保户和老年人。他们或者因为与社会联系甚少,容易被遗忘;或者由于年岁大不太关心政事而不愿参加活动,故而被漏登。(8)被判处有期徒刑和因各类犯罪嫌疑还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但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已期满的人员。在选民登记时,有个别地方对于被羁押的人员(包括被监禁、羁押、拘留和劳动教养等) ,由司法机关和选举委员会作出决定,以这些人参加选举“政治影响不好”、“负面影响大”为由,一律以“羁押未决”作出暂时停止选举权的决定。这就不只是漏登的问题了,而是违法的问题。
  以上这几类情况使选民登记和整个选举工作增加了更多困难。如果工作欠缜密,很容易造成错登、漏登、重登。而且,许多“错”、“漏”、“重”问题,往往不是客观困难造成的,而是怕麻烦、图省事造成的。因此,我们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严格遵守选民登记纪律,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选民登记工作的监督。
  (三)选民登记的制度完善
  完善选民登记制度,一方面要有利于减轻选举的工作量,提高选举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要有利于公民选举权利的实现。
   1、从“登记选民”到“选民登记”:改上门登记选民为设立登记站由选民自愿登记,或者是两者并举。
  “选民登记”与“登记选民”看似雷同,实则迥然不同。单从词组结构上看,前者是主谓词组,后者是动宾词组;而从称谓上看,在“选民登记”中,选民参选积极性相对较高,登记主动;在“登记选民”中,选民参选积极性相对较低,登记被动。“登记选民”现象的出现并非偶然。众所周知,投票参选是选民的法定权利。通过投票参选,公民管理社会、参与政治生活的意愿可得以表达,国家主人翁的社会价值可得以体现。因此,从理论上讲,选民参选的积极性应该很高,“登记”应该是选民自觉自愿的一种行为。但是,由于我国封建历史较长,民主历程较短,加之其他因素的影响,如选民对候选人缺乏了解、代表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一些选民的参选积极性并不高,在登记活动中常处于一种被动状态,离自觉自愿状态还有相当的距离,选举工作人员挨家挨户上门“登记选民”成为选举中常见的街头一景,结果使“选民登记”活动成为了名符其实的“登记选民”。由此看来,“选民登记”只不过是立法者的一种理性要求,其与“登记选民”的差别实质上体现了“应该”与“实然”之间的对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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