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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立法研究资料(四):选民登记问题研究

  2、流动人口回原籍地参加选民登记和选举很困难,参加现住地选举手续繁琐,造成大量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实际得不到实现。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公民的流动性大大增加,个别地区流动人口甚至超过当地人口。比如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当地人口只有5万多人,而外来人口达10多万人。
  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若干规定》,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1983年全国的流动人口大约有3000万,目前有将近1亿3000万人。流动人口经达到目前这么大的规模,还要求这么多人采取委托投票或者从原籍开证明参加选举,是否合适,的确需要研究(张春生:人民政坛 2003年第5期)。选举实践中,流动人口比如城市中的外来务工人员在选举期间专门赶回原选区参加选举几乎不可能,外来务工人员回原籍参加选举成本很高,作为务工人员难以承受这些开支。尤其是在城市内流动的公民,实际脱离了原选区,与原选区只是一个户口关系,对参加原选区选举已经没有积极性,他们的主要利益是在现居住区,更关心居住地的公共事业建设状况,更愿意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但如果流动人口想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必须先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而要取得这项证明往往不是很方便。所以几乎没有人试图去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因此这部分人的选举权利实际上很难得到行使。
  3、选民登记中的错登、漏登、重登。从理论上讲,一次登记,长期有效,每次换届只需剔除上次登记以来死亡的、迁出的、因各类犯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法律认定的患有精神病的和呆傻人员,选民登记就可以结束了,应该说是不会出现“错”、“漏”、“重”的问题。但是,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远比理论上复杂,各地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程度的“错”、“漏”、“重”现象。
  第一,“错”、“漏”、“重”的主要群体:人户分离人员、流动人口和外来人员。(人户分离人员、流动人口、外来人员是目前描述人口流动状况和人户分离状况最常用的几个词,实际上在使用中三个概念是互相交叉和部分重合的,本文所作的区分仅仅是为了表述的方便和操作上的方便,以及不发生歧义,不具有实体上的意义,如“流动人口”与“外来人员”的表述,仅仅是描述的角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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