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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立法研究资料(三):人大代表代表结构比例

  界别选举,就是直接选举中按行业、系统、党派、社会团体为单位产生代表的一种选举方式。实行界别选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区域选举的不足,使社会方方面面都能产生自己的代表,使选举结果达到各阶层都有一定的比例,体现“代表性”和“广泛性”。代表界别选举,虽然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曾引起广泛的讨论,部分地区如长春、吉林在1989年分别举行了民主党派和宗教界的界别选举试点,但最终未能完全引入人大代表选举。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身份划分代表的办法越来越显示出局限性,显然这是一种过时的方法,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因为中国现在已经不再是一个“身份制”社会,全社会的“身份固化”已成为过去,所以无论设计多么精确的身份划分标准,都会因社会的不断变化而发现一些新的难以归入各种身份范围的人群。以严格的行业划分确定代表的界别,不再笼统地使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等传统的身份称谓,将确定代表构成比例的两个标准合并成一个标准,应该是一个可以尝试的办法,即代表身份制和界别制的复合比例关系可以通过试点积累经验,逐步向完全的界别代表制过渡。首先,可以在部分地区做试点,摸索经验;其次,总结经验,在省级选举细则中明确提出代表的行业要求,列出具体行业划分标准,通过反复实践,对不合适的行业和界别划分进行调整;最后,经过几次选举实践后,就可以用界别代表制彻底取代现行的代表结构比例分配制度,使人大代表真正显示出不同界别的“代表性”,体现人民代表大会的“广泛性”。
  虽然在世界范围内,界别代表制已经不再时兴,二战以后很多曾经实行过界别选举的西方国家纷纷放弃这种制度,原因是公民的社会职业身份往往是多重的,按界别选举可能出现一人多票的现象,违反“一人一票,每票等值”的平等原则;界别选举还会因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差距悬殊而出现不平等现象;技术层面上也存在问题,最大的困难就是无论如何仔细、科学地进行划分,都无法涵盖所有行业,对不同行业的代表数也很难公平分配。随着社会利益的整体化和综合化以及政党制度的逐步完善,西方发达国家先后确定了以普遍、平等、直接、秘密原则为基础的地域选举制。在中国目前的民主发展阶段,之所以存在对界别代表制的需求,就是因为与身份代表制相比是一个重要的进步,同时可以避免预先设定代表结构比例来实现“代表性”,可以调和代表结构比例与区域选举制的矛盾,消除设定代表结构比例出现的弊端,并最终解决代表结构比例和“代表性”“广泛性”之间的悖论。当然界别代表制只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设计,最终的发展目标是更为合理更为科学的地域选举制,当然这种地域选举制的形成有待于整个选举制度的改进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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