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以前相比,1995年选举法确定的人大代表名额比以前减少了许多,在确定的方法上也进行了规范。但是,同20世级50年代相比,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仍然较多,在实践中也提出了很多问题。
首先,如何高效组织召开人大会议,讨论国家大事。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例,目前全国人大代表将近3000人,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期10天左右。全国人大代表按照选举单位共分为35各代表团,代表团又再分为代表小组,而审议讨论大多是按代表小组进行的。由于代表人数众多,会议只能通过简报进行交流,而且只能选其精要摘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议的效率和讨论的效果。
其次,闭会期间如何开展代表活动。由于代表人数多,且绝大多数代表是兼职的,在担任代表职务的同时还担任其他职务,因此组织开展活动难度大,在一些地方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
以上这些问题与代表名额密切相关,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中需要回答和解决的问题,但不是单纯地减少代表名额就可以一劳永逸的。从其他各国议会看,英国议会议员最多,选举产生的下议院议员共650人,非选举产生的上议院为720人,而英国人口是6000万,比例约为万分之二;美国众议院议员435人,参议院议员100人,而美国人口是2.95亿,比例约为百万分之二;俄罗斯杜马议员450人,而俄罗斯人口是1.441亿,比例约为百万分之三。我国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名,而我国人口是13亿,比例约为百万分之二点五。单纯从比例的比较上看,我国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是适当的。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与西方的议会制度存在本质的区别,广泛性和代表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所在,加上人口众多、民族众多、地区差异大的特殊国情,代表数量适当多一些是有必要的,但必须有一定限度,同时进行规范。
(二)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代表名额分配涉及选举权平等问题。所谓选举权平等,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投票权相等,一人一票;二是每一票价值相等,一票一值。解放后,我国在实现一人一票方面是完全和彻底的。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和文化发展相对落后,在一票一值方面,还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因而没有完全实现;主要表现在代表名额城乡每一代表能代表的人口数还存在着差别。
1953年选举法规定,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全国是8比1,省、自治区、自治州是5比1,县、自治县是4比1。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统一改为4比1。直辖市、市、市辖区,由于城市人口比例较高,选举法只原则规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农村人口每88万人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城市按每22万人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而在1995年选举法修改以前,农村是每104万人选1名全国人大代表,城市是每13万人选1名全国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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