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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立法研究资料(一):选举方式民主化:扩大代表直选

  再次,扩大代表直选范围,有利于加强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根据现行选举法,选民只能对直选的县乡两级代表行使罢免权,对间接选举出的代表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扩大直选范围后,选民可以对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行使罢免权,进一步加强了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最后,扩大代表直选范围,有利于增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感,进一步保证人大代表的素质。现在的代表选举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与选民的联系,选民既不知道这些代表是否真实地反映了他们的意见,又无权罢免,选民对间接选举的代表的监督,处于一种相对脱节的状态,而代表是否去反映选民的意愿,如何发挥代表的作用,完全取决于代表个人。在这种情况下,使得选民的意见不可能有效影响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如代表参与立法活动,除了自治县以外,县、市辖区一级权力机关没有立法权,一些设区的市的权力机关享有立法权(国务院确定的较大的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选民对这些地方人大的立法活动中代表的作用就无从知晓,如果扩大代表的直选范围,哪怕只扩大到设区的市一级,代表就有义务向选民报告他参与立法活动的情况和个人的意向,选民就有可能进一步反映自己的意见并通过代表在立法中得到体现。 
  (五)扩大人大代表直选的制度设想
  既然扩大代表直选是时代的必然,也是历史的必然,那么如何把这种必然性转化为现实呢?代表直选有可能扩大到哪一级?
  间接选举毕竟是一种初级的民主,“是一种因直接民主一时不具备实现条件而采取的不得已的权宜之计”。选举是民主运作的方式,它既是民主化的目标,又是民主化的工具,合理的选举方式是民主制度成功的关键所在。当前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都已经发生了变化,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建立和成熟,扩大直接选举范围已经是我国的当务之急。但学者对于扩大直接选举范围的成度有不同的看法:直接选举范围究竟扩大到哪个层级是适宜的呢?有人赞成直接扩大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人提出可以扩大到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也有人提出现阶段只能在省级以下人大选举中实行直接选举。
  上世纪五十年代,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范围为乡镇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不实行直接选举,这是充分考虑到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情况作出的合理的制度安排。1979年选举法在此基础上,将直接选举扩大到县、自治县,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循序渐进、逐步发展的理念。根据这些历史经验和发展趋势,下一步扩大直接选举可以考虑设区的市。因为设区的市选民文化素质比较高,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经济的迅速发展也为直接选举提供了坚实的财政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只有一步一个脚印,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促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才能实现最为广泛的人民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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