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反对扩大人大代表直选范围理由的误区
对于现阶段能否扩大代表直选范围,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的反对理由或者是担心有这样三种:
第一,组织人事制度对人事更替的“控制”受到挑战。扩大人大代表直选范围,是运用政治手段促进社会利益的组织化,增加了各社会利益组织的竞争活动。直选范围的扩大,使干部组织系统对选举代表的控制受到削弱,组织系统后备的代表人选当选的可能性减少,甚至影响到设区的市一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预定方案,传统的代表比例无法保证,代表性受到削弱。
第二,扩大代表选举范围会破坏稳定,引发混乱和暴力。目前中国社会的法制基础极不完备,可以说还没有建立其全体人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社会机制,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水平还不够高。在这种法治环境之下,普选过后的任何政治力量都无法避免混乱和暴力充斥整个社会,到时普通民众将成为最大的受害者,所以现阶段我们只能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民众的民主素质和热情还不够高。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大部分的公民权利是由政府通过立法自上而下授予的,多数民众并不了解什么是选举,选举对自己有什么意义,而是把选举作为一种政治任务,被动参加选举的人比较多,选举心理尚不成熟。由于法律传统和人文传统,以
刑法为主体的法律结构,限制了公民权利法律体系的发展,法律的道德化更强化了民众的服从义务,否定了个人正常需求的正当性,公民对权利的认识相当肤浅,对自己的生存状况和自己的权利缺乏深刻的认识。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期,利益冲突凸现,毫无准备地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无疑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长远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以上三点反对直接选举的理由确实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整体上看这三点理由分别存在如下的误区:
第一,党管干部是实现党的领导的组织保证。党管干部的原则,就是党加强对干部工作的指导,制定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推荐和管理好重要干部,指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做好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在国家权力机关的选举中,表现为推荐重要干部,对人选的酝酿、考察、推荐,并不是党组织的直接任免,党管干部的原则和依照法律办事是一致的。选举制度的改革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党管干部的原则不会动摇,但是,党管干部的观念要改变,方式要改变,不要把推荐当成任命,要在推荐的基础上充分发扬民主。代表直选范围扩大后,由于投票范围的大幅扩大,党组织对代表选举的控制力相对减弱,党委推荐的“一府两院”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选当选的可能性降低,应视为正常现象。这样更促使党组织更慎重地选拔推荐干部,推进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促进和改善党的领导,增强党的执政能力,提高发扬民主和走群众路线的自觉性。选举虽然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但在县乡人大代表的直选中,各地党员的比例一般都保持在75%以上,扩大直选范围后,只要推荐人选适当,党员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完全可以保持甚至超过现有的水平,党的领导只会加强,不会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