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看陈、叶、戴三人是否构成重婚罪。所谓重婚,是指婚姻关系之重叠或重合,包括先后重合和同时重合。所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或者同时与二人以上登记结婚或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或者明者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同时与二人以上登记结婚或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而与之成婚的行为。简言之:重婚罪,就是指有配偶者而重婚(包括法律婚和事实婚)或者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包括明知他人已有配偶或明知他人同时另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可见,重婚罪有三种犯罪形态。
1、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即后婚与前婚重合之重婚。包括重为法律上或事实上两种情形之婚姻。
2、 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即同时有数个配偶之重婚。即没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同时娶两个以上的妻子或丈夫。包括同时与数个异性进行婚姻登记或同时与数个异性以夫妻身份同居。
3、 与重婚者相婚,即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或明知他人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仍与之结婚或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
本案中的陈世君属于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叶海秀、戴小美属于明知他人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仍与之结婚的情形,属于与重婚者相婚。因而三人均构成重婚罪。
这里还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的据此认为:重婚罪,必须是“有配偶”者,才能构成重婚。“有配偶”就是要有“原配”,有“原配”才有“重”者。陈、叶、戴三人是同日同时举办婚礼,若说重婚,谁是“原配”,谁是“重”者?难以认定。因而,陈、叶、戴三人不构成重婚罪。也有人认为:构成重婚罪的基本前提要有一个法律婚,然后才谈得上重婚,否则也就无婚可重。从上述观点来看,同时重婚和事实重婚都不构成重婚罪。对此,有必要予以澄清。我们认为,这种上述看法是片面的。同时重婚和事实重婚可以构成重婚罪。
第一、同时重婚可以构成重婚罪
1、“同时重婚”符合重婚罪的本质特征
在一些外国刑法中,对同时与数人结婚的,作为重婚罪的一种犯罪形态之一,在
刑法中作了明确规定。如美国模范刑法典第二三0一条(2)规定:“同时与二人以上配偶结婚或同居者,即犯第三级重罪之多数婚罪。”(《各国刑法汇编》2013——2014页);加拿大刑法典第154条规定:“同日或同时,与一人以上之人行结婚之仪式者”,构成重婚罪。(中国政法大学编《外国刑法研究资料》第六辑第120——121页)。我国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对此未作列举。但重婚的本质特征是违反一夫一妻制,无论是先后重婚,还是同时重婚,都是重婚,都是对一夫一妻制的违反,完全符合重婚罪的本质特征。因而,在法律条文规定不详尽时,可以根据重婚罪基本特征,直接释放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所负载的法律漏洞补充功能,对本案进行大胆处理。这就如同冒充他人丈夫行奸一样。从严格意义讲,不属于“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其他手段”是指与“暴力、胁迫”相类似的强制性行为,如使用酒醉、麻醉后奸淫等。冒充他人丈夫行奸,实际上是骗奸。但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行为。从本质上讲冒充他人丈夫行奸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因而,
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主张按强奸罪处理。对于同时与数人结婚,这种非常明显的重婚行为,为什么不能根据重婚罪的基本特征定罪呢?试想,难道我国法律只禁止先后重婚,不禁止同时重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