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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同日娶两妻” 定罪并不缺根据

  
  二、“一夫同日娶两妻”违法性质的界定
  陈、叶、戴三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他们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身份同居,属于违反《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结婚必须登记的行为;二、他们是违反 “一夫一妻”制的重婚行为,即事实重婚行为。首先,他们违反我国结婚的程序要件。我国《婚姻法》第八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都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陈、叶、戴三人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即“联名发结婚请帖、大摆喜宴、举办婚礼”。显然违反了我国有关结婚的程序要件。更严重的是,他们同时也违反我国有关结婚的实质要件。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第三条明文规定:“禁止重婚”。但陈、叶、戴三人公开“群婚”,形成“一夫二妻”的重婚事实。这显然是对婚姻法的违反,是对“一夫一妻”制的公然挑衅。其违法性质十分明显。
 三、“一夫同日娶两妻”法律责任的界定
  如前所述,“一夫同日娶两妻”,是一种事实婚姻,它即违反我国结婚的程序要件,又违反我国结婚的实质要件。那么,对这种婚姻应如何处理,其法律责任如何界定?这是本案的重点所在。这里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二、陈、叶、戴三人是否构成重婚罪。
  先看其婚姻关系的效力。根据婚姻法八条的规定,“未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也就是说,符合结婚条件,未办结婚登记的,补办登记后,可以使其婚姻关系有效。但应当指出的是,通过补办登记,使其婚姻合法有效的前提,必须是符合婚姻法结婚的实质条件,无违反婚姻法禁令的婚姻。而陈、叶、戴三人的婚姻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属于重婚。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属于无效婚姻。因而,陈、叶、戴三人不能通过补办登记,使其婚姻有效。该婚姻自始属于无效婚姻,应当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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