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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构建现代和谐社会的基石

  2、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权力都要依法行使,并受到法律的约束,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乎于法律之外的特权。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越要坚持依法办事。
  3、要运用法律手段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在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同时,要切实维护好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可以依靠政策、行政、经济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化解矛盾,在使用上述手段不能及时妥善解决的情况下,要及时运用法律手段,发挥司法机关作为解决社会矛盾“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
  五、和谐社会应该是清正廉洁的社会
  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腐败现象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党政官员腐败现象在我国也愈演愈烈,腐败涉及的数额越来越多,腐败官员的级别也越来越高,腐败现象似乎成了体制改革的衍生物。腐败现象已经引起了我国高层的高度关注,如何减少腐败,重塑执政党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已经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党不断加大防腐惩治力度,一大批党政官员纷纷落马。腐败现象虽然已初步得到遏制,但防腐树廉工作还任重道远。在这方面除了要用道德修养和党纪政纪来教育约束各级党员和干部外,还要借鉴国外好的做法,用制度和法律手段作为强制性保障,使各级党政官员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时刻牢记自己应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行事,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最后形成各级官员在行使公共权力中“不敢贪、不能贪、不愿贪”的廉政氛围,用最小的监督成本换取最大的廉政效果。
  六、和谐社会应该是可持续发展的社会
  纵观古今中外的历史,许多国家、民族、城邦、政权都有过文明的鼎盛期,但在历史的长河中都只是昙花一现。如欧洲的古罗马和古埃及,我国唐朝的贞观之治,清朝的康乾盛世等,曾一度呈现阶段性的繁荣和谐局面。以史为镜,可以知兴衰。古代的和谐与现代的和谐的重要区别是社会制度的不同——古代的和谐毕竟是建立在封建帝王的专制统治之下,而我们当今所构建的和谐社会则是建立在民主法治之上。只有民众的意志真正上升为治理国家的法律,才能保证所制定的法律是适合国情的法律,是“良法”。而法律一经确立下来,就应该具备规范、稳定、可操作性强的特征,它不能以某个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更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以它特有的稳定性来保障规范社会成员的活动,让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无处不在,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自觉的行为规范。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尽自己应尽的义务,享自己应享的权利,无论公共权力还是私人权力的行使都要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进而保障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
  鉴于当前的社会实际状况,笔者认为,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们已经颁布实施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无疑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对促进改革开放,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实实在在的作用。改革开放初期经常遇到的“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但不容乐观的是,当前的社会秩序与法律法规调整规范后所应有的预期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突出的问题有党政官员腐败现象愈演愈烈,土地乱征乱批乱占事件频频不断,食品、药品和其它商品假冒伪劣现象层出不穷,城乡建设开发涉及的居民动迁及补偿问题多多,生态环境污染状况日益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事件仍然很多,经济生活中诚信度持续下降,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让人感到触目惊心,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大相径庭。勿庸讳言,这些都是目前存在的不和谐现象,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畸形表现,是法律的规范功能没有得到良好发挥的具体表现。同时也说明我国真正走上依法治国的道路还要经过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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