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所述,危险犯和实害犯解决的是犯罪成立条件的问题,行为犯和结果犯解决的是犯罪既未遂的问题。两组概念针对的是不同角度的问题。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危险犯等于行为犯,实害犯等于结果犯。危险犯完全可能是结果犯,如放火罪,实害犯也完全可能是行为犯,如侵犯公民住宅罪。
三、危险犯的立法梳理及检讨
是不是
刑法分则的罪名要么是危险犯,要么是实害犯呢?笔者认为,从理论上看,立法者要么将法益侵害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要么将实际造成法益侵害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不会存在中间状态。问题只是在于对全部的犯罪作这种归类未必有意义。我们研究危险犯与实害犯,是为了提供立法论和解释论上的指导。因此,下面仅对比较典型的罪名进行分类,企图能从中发现一些规律性的东西。
根据前述对危险犯及实害犯的界定,按照上述思路,下面对
刑法分则罪名进行大致的梳理。
比较典型的具体危险犯有: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抢劫危险物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等。
抽象危险犯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持有假币罪、遗弃罪 、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包庇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非法组织卖血罪、非法行医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
典型的实害犯有:丢失枪支不报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医疗事故罪、逃避动植物检疫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破坏型采矿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