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危险概念是一个危险的概念”——关于狭义危险犯的理论及立法检讨

  (二)危险犯.实害犯与行为犯.结果犯
  国内权威教科书的观点认为,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即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标志的犯罪。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危险犯是指以行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从上述主流观点可以看出,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是为了解决既未遂的认定问题, 两者都对法益造成了实际的侵害。国内有学者对上述“危险犯是指以行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提出了尖锐的批评。 笔者也认为危险犯一造成危险状态就既遂的观点值得商榷。如果认为造成了危险状态就既遂,似乎没有造成危险状态就是未遂。这就很有问题。对于放火罪来说,造成了危险状态而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是放火罪的未遂。如果认为没有造成危险状态也是未遂,就出了未遂的未遂的局面。再则,若认为危险犯一造成危险状态就既遂,无疑就是告诉危险犯行为人:你即使奋力扑灭大火也不能构成犯罪中止,顶多是悔罪表现。这样恐怕少有人还会冒着生命危险去扑灭大火,因此反而不利于法益的保护。其实,如前所述,上述观点的错误在于,危险犯的危险状态只是犯罪成立的条件。是否既遂,还得根据一般既遂的判断标准来进行判断。比如放火,行为人所追求的显然是火灾结果的发生,绝不会仅仅追求危险状态的造成,因此,造成了危险状态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构成未遂。这里有一个问题,这种情况既属于放火罪的危险犯,又属于放火罪的未遂犯,那么是按照刑法114条规定的3年到10年有期徒刑量刑,还是按照第115条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同时按照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的处罚规定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呢?如比照放火罪的既遂从轻处罚,则行为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然而如果按第114条的法定刑量刑,则至多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笔者倾向于对行为人按照第114条的规定量刑,因为第114条是立法者为避免司法人员量刑畸轻畸重而为放火罪的未遂犯(也是危险犯)专门规定的法定刑。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