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和高度国有化,在主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部门形成的行政垄断,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其突出特征就是借助政治资源来进行经济资源的占有和分配,排斥其他利益集团参与竞争,妨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寻求本行业、本部门、本集团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全社会财富或人民福利最大化。不仅如此,行政垄断还极容易成为孳生腐败的温床。行政垄断是一种兼具行政性与经济性的垄断行为,对自由竞争的损害比一般的经济竞争更为恶劣,并且与政治腐败紧密相连,与惊人的行政垄断腐败的经济损失相比,官员的个人腐败只能算是九牛一毛。毫无疑问,行政垄断已经成为中国经济长期高速增长的制度性瓶颈;不消除行政垄断,就不可能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经济也无法得到平稳的发展环境。
但是如何消除行政垄断呢?有两条路可以走,一是等待体制改革,坐等政府职能转变;二是通过反垄断法进行明确界定和规制。有论者认为,行政垄断从根本上说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体制问题,只有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才能根除。其实,体制改革与法制变革密不可分。法制是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体制改革内涵着法制的变革。同时法制是促进和保障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巩固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外在力量。否定法律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作用是片面的,法律应当成为规制行政垄断的主要手段。因此,与其等待政策早日出台,不如期待法律明确规定。
行政垄断纳入法治的轨道,在反垄断法中明确界定和规制是建立并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秩序,保护经济自由,保障机会均等和公平交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促进经济技术进步的必由之路。在中国的现实国情下,一部没有明确界定、充分规制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不是一部成功的反垄断法,是配不上“经济
宪法”、“市场经济的基石”、“自由企业大宪章”这些赞誉之词的。
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是中国现实国情的需要,也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行政垄断的毒瘤。在反垄断法的框架内,要把行政垄断反得更彻底一些,首要的功课就是重新审视行政权力,合理配制市场资源, 确立行政权的非经济化规则。行政权是行政法上的执行权,我国行政垄断产生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经行政权经济化,使得行政权带有浓厚的经济色彩。因此反垄断立法必须确立行政权的非经济化规则,确立行政权是一种非赢利性的权力,与之相应的是强调行政权的服务性与有限性,努力实现“有限政府”与“服务政府”的目标,把打造“法治政府”的进程落到实处。我们热烈期待着《反垄断法》的早日出台,行政垄断能够被反得更彻底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