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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评述(六):立法听证热之后的“冷思考”

  与其他领域的听证相比,立法听证的规则性更强,民意征集和表达的途径更通畅,利益博弈和协调的过程更透明,因而有可能,也有必要成为听证制度进一步发展、成熟的“试金石”。
  在目前的听证实践中,由于没有统一的程序和规则,各部门、各地区完全凭借自己的理解进行听证,显得极不规范和统一,客观上也影响了听证的效果。公众听证活动越来越程式化、表象化、形式化。听证会越开越像“茶话会”、“研讨会”,不但没有发挥公众听证制度的作用,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效率,甚至成为某些部门掩盖、包藏不正当目的的手段和工具。“有关部门自己申请调价,自己请代表听证,自己主持听证,听证过程严格保密”的“价格听证”正是这类听证中的典型,“逢听必涨”已经成为路人皆知的秘密。一个没有程序保障的公众权利,很难说是一项真正的权利,而一个没有程序制约的义务,很难得到有关机关的切实履行。制定统一的听证规则已经箭在弦上,不得不发!
  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听证会召开之前,听证组织机构公布了一个初步的规则,对听证机构的组成、听证陈述人的范围和产生等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在听证会结束后明确宣布“听证会上的意见和建议,将在会后及时进行认真地整理和研究,提出听证报告,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时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尽管此次立法听证的规则尚不详尽,仍然缺乏正式的法律效力,但是这种初步的尝试却为我们制定统一的听证规则奠定了基础。
  首先,必须明确公众听证代表产生的办法和程序。明确听证代表的选拔标准,公开选拔的过程,选拔之后予以公示,是确保听证制度不受部门利益左右、民意得到充分表达的重要规则。
  其次,预告听证程序,公开听证过程。没有规范合理的程序作为保证,公众的参与权是难以保障的。因此,应当预先规定听证的具体程序,如听证的方式、过程、步骤等,只有按照事先公布的听证程序进行听证,其结果才会令人信服;此外,还必须公开听证的过程,通过媒体记录听证过程、分析相关事件,予以报道和评论,给社会公众提供了解的途径,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将听证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最后,建立听证回应制度,加强听证意见处理的说理性和公开性。听证会是不同利益群体博弈的过程,这就决定了表达的意见并不会都被采纳,听证结果没有刚性的约束,并非是立法或决策的必然依据。听证只是对立法或决策产生影响的环节之一,其效果如何,不能事先设定其权重和比例,需要由立法者或决策者平衡各种利益和各种因素后作出决定。立法者和决策者是需要被影响的群体,因而必须及时对民意作出回应;但最后应当是独立作出判断的主体。在这个不确定和不透明的立法或决策过程中,我们有必要建立起听证回应制度,对听证意见的采纳与否及其理由在听证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在媒体上发布,从而防止民意被漠视、听证被虚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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