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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评述(六):立法听证热之后的“冷思考”

  建立统一的听证规则
  在传统代议制的国家管理过程中,作为公权力本源的广大公民只是作为单纯的管理对象,扮演非常被动的角色,没有积极参与国家管理过程的权利和权力可言,也无需体现直接民主权利和权力制约的管理制度安排和法律制度选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代国家管理实践中越来越多地增加了民主因素特别是直接民主因素,公民参与国家管理事务成为新的制度价值追求和民主判断标准,逐渐显现出法治民主化发展趋势,并对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一个重要表现是,程序公正的法治理念逐渐反映到当代法治民主化进程中来了。具体而言,就是直接体现民主参与精神的听证会、审议会、论证会、民意测验等各种立法参与、执法参与、法律监督制度不断出现,这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办事程序和权利救济程序方面的制度创新;而形式多样、范围广泛的听证会更是这些制度创新中的亮点。从“价格听证”到“环保听证”,再到“立法听证”,无一不引发了民意表达的热浪。
  听证制度最早发端于英国,其理论依据可以追溯到自然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从法律意义上讲,听证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中有关公民“法律保护权”的观念与制度。听证制度的精髓是用一种形式正义来确保实质正义,用程序公平来确保结果公正。作为正当法律程序的一部分,听证制度开始只适用于司法审判领域,体现公平和救济原则。后来,这种制度从英国传到美国,美国又把它移植到立法和行政实践当中,作为增加立法和行政民主化以及获取信息的主要方法。随着民主观念的逐步拓展,听证制度变成了司法、立法和行政领域中一种行之有效的民主程序。
  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听证被当作是一种新的政治参与形式和决策科学化的尝试。1993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价格审价制度,这是我国听证制度的雏形。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过,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要求“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从而把听证程序引入了我国行政决策领域。1999年9月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听证会,标志着听证制度在立法领域中的应用。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列入议程的法律案,立法机关“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听证制度正式进入立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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