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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评述(六):立法听证热之后的“冷思考”

  其次,立法听证“听谁的”,“谁来听”?以往很多立法听证的效果不佳,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听证陈述人没有选好、选准。公开征集听证陈述人,是立法听证与座谈会、论证会的重要区别。立法听证是一种公民能主动、平等参与立法的民主程序。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只是由立法工作机构邀请专家和有关方面人士参加听取意见,请谁不请谁,专家是被动的,权在邀请者。而立法听证则是通过公开报名的方式,由公民主动参加,要不要参加听证,主动权在公民,从而使公民变成参与立法的主动者,使人人有平等的权利和向立法机关口头陈述自己的意见。因此,如果没有公开的听证陈述人选择机制,部门利益及听证机构的主观期望等因素的客观存在,陈述人的选定结果容易被听证机构的主观性所主导,难以确保与立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能够参与听证会,听证会的公正性、广泛性和代表性就必然难以实现。为了使各方面意见得到充分的表达,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听证会事先确定了听证陈述人的范围,将听证陈述人分为四个方面: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起草部门的代表,就听证事项予以说明、陈述;二是有工薪收入的公民,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就听证事项陈述自己的观点、意见;三是全国总工会的代表,广大的工薪收入者都是工会会员,由工会组织的代表就听证事项表达意见是必要的;四是部分地方财政或税务部门的代表,主要是个人所得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在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时,需要充分听取不同地方的意见,对有关问题统筹考虑。同时,公布了选择听证陈述人的基本原则,即“东、中、西部地区都有适当名额,收入较高、较低的行业和职业都有适当的名额,带着不同意见的各方面都有适当名额”。这种将听证陈述人的范围和选择原则事先公布的方式,有利于增强听证会的透明度,最大程度地体现民意。
  听证人同样是听证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必要明确“谁来听”的问题。立法听证会只是一个民意表达的渠道或者平台,其根本目的在于让立法者全面地了解各方利益和矛盾所在,从而妥善地协调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因此,“谁来听”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立法听证的效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都可以作为立法听证的组织机构,各个地方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同的做法。但一个共性的问题是,听证人比较少,立法听证会对立法决策的直观影响比较小。因此,立法听证会必须重视听证人的数量和代表性,从而最大程度地沟通社会公众和立法者,充分展示和吸纳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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