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亮点,新意盎然:参照文官制度成果,保持鲜明中国特色
公务员范围扩大化:进步还是退步?
长期以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作为“国家干部”进行人事管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推行以分类管理为重要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对过去大一统的“国家干部”进行合理分解,将党政机关干部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区分开来,党政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国有企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制和岗位管理制度。根据《国家
公务员法暂行条例》,公务员的范围限于国家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以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参照暂行条例管理。《
公务员法》总结暂行条例实施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将公务员的范围确定为:“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目前公务员的范围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外,还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和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范围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我国政治制度等基本国情以及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现实需要。公务员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述公务员范围中所列的机关,都是我国政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主体,各自发挥着特定的作用,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是制定
公务员法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扩大公务员范围,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但也有不少学者认为,公务员范围扩大化自有其政治上的合理性因素,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法理基础尚显薄弱甚至欠缺。《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但《
法官法》却规定法官只服从法律,没有服从上级决定和命令的义务,因此把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无法纵容行政干预司法、司法权行政化。同时把各级行政机关、政党、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社团组织等的工作人员都纳入了公务员的范围,某种程度上强化了党的政府化和国家化的色彩,模糊了立法、司法、行政等部门之间的功能。
法官、检察官门槛定多高:“一考”还是“双考”?
法官、检察官被纳入公务员的范围,势必会出现一般公务员和法官、检察官门槛不一致的问题,
公务员法有必要对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的关系予以明确。目前,报考法官、检察官不仅要通过司法考试,还要参加公务员考试,这种双重考试的制度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法官、检察官的工作性质、所需要的知识结构、工作技能与其他公务员不同,各国对法官、检察官均实行不同于公务员的专门的考录制度。二是“一职双考”导致两套考试制度的权威相互抵消,不够严肃,也降低了效率,既增加了国家的考录成本,又加大了考生的负担,实践中还造成法院和检察院录用工作中的困难,法检两院想要的人因公务员考试成绩不理想而招不进来。由于
法官法、
检察官法已经确立了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因此,应当从制度上对司法考试与公务员考试予以合理衔接。在立法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应当规定对于法官和检察官的录用,适用
法官法和
检察官法的规定,不必经过公务员考试。但也有一种意见认为,司法考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考试,前者是专业资格考试,后者是公务员入门考试;两种考试的内容也不同,公务员入门考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等方面的考试,这是每一个担任公务员的人员都应具备的能力,而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是测试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委员会在
关于公务员法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中指出:“不论是‘一考’还是‘两考’,都应重在考察报考者是否具备报考职位的任职要求。从实际情况看,为了避免不必要地增加考生负担,以不实行‘一职双考’为好。”同时,法官、检察官的任用与公务员录用不是一回事。法官、检察官的任用有从事法律工作年限等特别要求;法官、检察官的职务都是副科级以上的层次,其任命机关是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政府机关;初任法官、检察官也没有试用期的规定。这些都与公务员录用存在着很大的区别。最终,
公务员法第
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激励机制强化,职业发展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