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立法:从“两次搁浅”到“二读通过”
公务员立法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早在八届、九届人大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有立法意向,终因条件不成熟搁浅。2003年初,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公务员立法再次成为人大代表关注的焦点。桂中岳等30位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议案》的第一号议案,王维忠等154位代表也纷纷呼吁为公务员立法。全国人大内司委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议案审议结果时认为,经过10多年的实践,《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务员制度积累了丰富经验,制定
公务员法的条件已经成熟。
制定
公务员法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管理各级党政机关干部队伍。通过制定
公务员法,将长期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有效做法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新鲜经验上升为法律,有利于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有利于保障和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对公务员实行依法管理和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行职责,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当前干部使用中缺少法治的现象较为突出,少数地方出现“买官卖官,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全面规范党政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需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来实现。特别是在目前
法官法、
检察官法、
人民警察法等法律都已出台的情况下,公务员管理还主要依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不仅不利于相关法律关系的协调,还会制约公务员制度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2000年8月,有关部门着手研究起草
公务员法。2002年初至2004年初,在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以及各省、区、市人事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意见基础上,同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经反复研究论证,期间十几易其稿,形成
公务员法草案送审稿,并于去年3月由人事部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再次广泛征求各部门各地方意见,会同起草单位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
公务员法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原则同意后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5年1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
公务员法草案初次审议。其后,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将草案印发各地各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常委会委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又对法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2005年4月27日,中国首部
公务员法在最高立法机关获得高票通过。
公务员法立法启动虽迟,但“二读”就通过显得异常顺利,这不仅得益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鼎立协作,更凸显了
公务员法对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
公务员制度革新:从“暂行条例”到“成文立法”
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
公务员法》共18章,107条,对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属于公务员制度的总括性规定,共3章,包括总则、法律责任、附则;二是属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共13章,包括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三是属于与公务员管理各环节都有关联的基础性内容,共2章,包括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
与《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
公务员法》增加了职位聘任、法律责任两章共9条,在内容上有了新的发展和突破:第一,完善了公务员制度的指导原则。《
公务员法》以
宪法为依据,从中国国情出发,明确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第二,规定了取得公务员身份的基本条件。为保证公务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公务员法》规定取得公务员身份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总结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
公务员法》对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前公示、任期制、任职试用期制、部分职位的聘任制等实践中已经成熟的做法和经验作了规定,与中央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保持了较好的衔接。第四,完善了职务职级制度。《
公务员法》在沿用暂行条例把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同时,规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非领导职务中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执法职务,并规定,根据法官、检察官的工作特点设置相应的职务;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和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相应的职务和衔级。为了改革完善现行的职务级别制度,使职务和级别的关系更加合理,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建立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制度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公务员职务职级的划分与设置将结合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作较大调整,目前难以作出具体规定,《
公务员法》作出了授权性规定,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完善了工资制度。与暂行条例的规定相比,《
公务员法》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工资制度。考虑到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将作为
公务员法的配套措施,《
公务员法》仅对工资管理的基本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和正常的增资机制;并对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作了原则规定。第六,增加了考核等次。《
公务员法》在总结近年来考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为更好地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增加了一个考核等次,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第七,增加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规定。为解决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公务员法》对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和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作了原则规定。第八,增加了法律责任的规定。为加强对违反公务员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力度,《
公务员法》设专章规定了违反《
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