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绝对服从”到“相对服从”,变的似乎只是草案的条文,纸面后却蕴涵着理念的变迁;
公务员法草案打破了以往三审通过的立法惯例,两审即通过并公布,更是让纸面上的理念尽快成为了现实:首先,强化了公务员的责任感,这有利于培养公务员最终对法律负责的现代意识,从而使每个公务员都能成为维护法律尊严的强大动力源。如果每一个公务员都能顶住压力对法律负责,这无疑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巨大推动力。其次,这种新的行政理念,将有助于优化中国的政治生态,这无疑是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贡献。强调公务员要把执行上级的决定命令和承担法律责任统一起来,这客观上弱化了权力的绝对性,强化了权力的相对性,减少了下级对上级权力的依附和盲目服从、绝对服从,增加了上下级公务员之间在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关系——服从是在法律意义上的服从,不服从也是在法律意义上的不服从———这种理念的确立,不但能从根本上淡化行政机关的等级观念,也将使行政系统更加开放,更加富有灵活性、适应性和创造力,能最大限度地激活公务员对社会实质正义的关怀和追求,也能最大限度地抑制官僚习气和特权意识的生长。
在中国的传统政治文化中,“抗旨不遵”这类反抗上级命令的行为历来就被视为“大逆不道”,不管“圣旨”是对是错,作为“臣子”的都要绝对遵守执行,否则,就是“欺君惘上”。“圣旨”错了,“板子”一般都打在执行者的屁股上,而下“圣旨”的人却毫无责任,由此带入了一种“不干事的没有错,干了事的却有错”的奇怪逻辑。这种带有鲜明的“官本位”色彩的政治文化往往导致公职人员的人身依附与权力崇拜,唯上是从,马首是瞻,以独立政治人格的削弱或丧失为代价,寻求体制内的职位升迁,漠视民情成为常态,相互推委扯皮和人浮于事也由此产生。而在一个走向现代化的国度里,如果国家公职人员普遍没有养成对
宪法法律负责的精神,普遍没有养成对良知负责的勇气,而只对眼前的权力或权威抱“绝对服从”的态度,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只会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从这个意义上讲,
公务员法草案广泛吸收社情民意,摒弃了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的条文,将公务员从官本位的枷锁中解放出来,从本质上摒弃了下级无条件“绝对服从”上级的传统理念,勇气可嘉,意义重大。
长期以来,公务员对上级的违法命令是否必须服从,存在一个两难的困境:一方面,公务员制度是一个等级分明的层级结构,下级服从上级是这一制度的基本组织原则。但另一方面,公务员又应当是法律忠实的执行者,在法治原则下,严格遵守法律是公务员的职责,这一职责又不允许公务员服从上级明显违法的命令。公务员面对上级的违法命令,究竟是唯上级是从还是服从于法治的精神,何去何从,孰难决断。2002年曾引起轩然大波的“王凯锋案”,凸显出的正是这样的悖论。福建省长乐市财政局局长王凯锋根据福州市委(1999)9号文件和福州市政府《关于研究协调第三批产业扶持资金安排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先后与27家企业签订周转金借款合同,并由企业所在地的乡镇财政所提供担保(财政所由财政局领导,实际是财政局的派出机构)。这27家企业倒闭后,财政周转金尚有745.8万元未能收回。长乐市人民法院认为,《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而王凯锋身为财政局局长,应当对财政周转金的发放、回收等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最终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该市财政局局长王凯锋有期徒刑5年6个月。福州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文件违反《担保法》在先,王凯锋认真执行文件精神在后,政策和法律打架,执行政策的人却成了“替罪羊”。“王凯锋案”尽管只是个个案,但是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人治”向“法治”,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艰难的社会转型过程中,这一悖论却并不会鲜见,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因而早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80年,邓小平同志就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指出:“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上级对下级不能颐指气使,尤其不能让下级办违反党章国法的事情;下级也不应当对上级阿谀奉承,无原则地服从,‘尽忠’。不应当把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搞成毛泽东同志多次批评过的猫鼠关系,搞成旧社会那种君臣父子关系或帮派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