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法评述(三):公务员如何不服从?
胡健
【摘要】概要:
公务员法的立法进程,自始至终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探讨,“公务员能否不服从上级违法命令”更是成为立法的难点和争论的焦点。从立法草案中的“绝对服从”到正式文本中的“相对服从”,变的似乎只是草案的条文,纸面后却蕴涵着理念的变迁。
公务员法第
五十三条不仅明确了“公务员不服从上级违法命令”的法理基础,而且对不服从的范围、方式及其法律责任作出了开创性的规定,同时在立法技术上给不服从的公务员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和救济的手段。
【关键词】
公务员法 不服从的权利
【全文】
公务员如何不服从?
历经四年起草、十三易其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在2004年12月25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正式进入立法程序。人事部部长张柏林就
公务员法草案向常委会作的说明中指出,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否则,将被视为违反纪律的行为受到行政处分。
公务员法草案的这一规定,在第一次审议中就引发了常委们激烈的争论,并受到有关专家和媒体的广泛关注。短短四个月之后,2005年4月21日,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在
公务员法草案审议报告中吸收了常委、地方和专家的意见,认为公务员服从上级的命令是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但草案的这一规定过于绝对,为了防止执行上级违法或者错误命令而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务员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执行明显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公务员本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