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离职后的从业限制:遏制“权力期权化”
公务员在职期间掌握一定的公权力,对隶属的单位具有一定的影响。这种权力的惯性和影响力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渗透性,即便在公务员本人离开公务员机关后的一段时间内仍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作用,即“权力的期权化”。《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离职后的活动有所规范,该条例第
七十三条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但近年来,官员在位时为企业在土地、项目审批、协调融资方面谋利不要即时利益,等从领导岗位上退下后坐享企业“反哺”的现象仍屡有发生。这种权力期权化,具有一定隐蔽性和欺骗性,但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腐败行为。为了加强廉政建设,防止公务员以权谋私,不仅要对公务员在职期间的行为加以严格约束,而且还必须对公务员离职后的行为作出一定的限制。为此,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离职后的从业活动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范,并且规定了法律责任。
公务员法第
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公务员权益受保障:人事争议引入司法救济
《
公务员法》中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规定很多。如公务员有8项基本权利;对公务员不利的人事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处分公务员须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可提出申诉,并进一步扩大了申诉的范围,对省级以下机关的申诉还可以再申诉;公务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可提出控告等。
目前中国的公务员被开除或者免职,只能向原处理机关和上级机关复核申诉,不能到法院起诉。因此《
公务员法》中另一个鲜明的特色是,
公务员法还建立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发生争议的处理。这种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先由一个中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来调解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务员法》赋予公务员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与《暂行条例》相比就是一个长足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