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务员职位进行分类,并在此基础上设置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为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各项管理制度提供了依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的职务划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级别分为十五级。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公务员管理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在职务与级别设置方面也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第一,《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虽然规定实行职位分类制度,但主要是强调各机关要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具体职位设置,并未从总体上对职位进行归类划分。这就使得职务与级别的设置,难以满足不同职位的性质和特点的需求。例如,机关中存在着一类专业技术职位,其特点是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这一类公务员只对专业技术业务本身负责,不直接参与公共管理,不具备行政决策权和行政执法权。由于这一类职位一般不负领导责任,因此,这类人员的职务一般被确定为非领导职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相同规格的机构,领导职务职数是一定的。这一规定,使得专业技术人员集中的部门以及机构规格较低的基层部门,在职数上不能满足实际的管理需求,使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和待遇难以得到提升,挫伤了一部分人员的积极性。第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设十二个职务层次,分别对应十五个级别。实际中,公务员队伍存在着一类在一线从事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人员,由于其所处的机构规格低,人数较多,职数少,晋升台阶较少,其职业发展空间不大。据统计,科员、办事员占全部一线行政执法公务员的70%。多数人在30~40年的职业生涯中只有办事员与科员两个晋升台阶,这种状况也严重地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针对公务员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
公务员法将公务员的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并规定根据不同的职位类别设置其职务序列,从而对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进行了重新设计。这一规定从实际管理需要出发,改变了单一化的职务设置,为公务员提供了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强化了激励机制。
公务员法的这一规定,使我国的职位分类制度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为提高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