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立法评述(二):公务员立法:从“两次搁浅”到“二读通过”

  法官、检察官门槛定多高:“一考”还是“双考”?
  法官、检察官被纳入公务员的范围,势必会出现一般公务员和法官、检察官门槛不一致的问题,公务员法有必要对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的关系予以明确。目前,报考法官、检察官不仅要通过司法考试,还要参加公务员考试,这种双重考试的制度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法官、检察官的工作性质、所需要的知识结构、工作技能与其他公务员不同,各国对法官、检察官均实行不同于公务员的专门的考录制度。二是“一职双考”导致两套考试制度的权威相互抵消,不够严肃,也降低了效率,既增加了国家的考录成本,又加大了考生的负担,实践中还造成法院和检察院录用工作中的困难,法检两院想要的人因公务员考试成绩不理想而招不进来。由于法官法检察官法已经确立了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因此,应当从制度上对司法考试与公务员考试予以合理衔接。在立法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应当规定对于法官和检察官的录用,适用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不必经过公务员考试。但也有一种意见认为,司法考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考试,前者是专业资格考试,后者是公务员入门考试;两种考试的内容也不同,公务员入门考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等方面的考试,这是每一个担任公务员的人员都应具备的能力,而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是测试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委员会在关于公务员法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中指出:“不论是‘一考’还是‘两考’,都应重在考察报考者是否具备报考职位的任职要求。从实际情况看,为了避免不必要地增加考生负担,以不实行‘一职双考’为好。”同时,法官、检察官的任用与公务员录用不是一回事。法官、检察官的任用有从事法律工作年限等特别要求;法官、检察官的职务都是副科级以上的层次,其任命机关是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政府机关;初任法官、检察官也没有试用期的规定。这些都与公务员录用存在着很大的区别。最终,公务员法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激励机制强化,职业发展多元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