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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评述(二):公务员立法:从“两次搁浅”到“二读通过”

   
  《公务员法》既参照了发达国家文官制度的成果,同时又保持了鲜明的中国特色;立法审议过程中争议的热点,也是该法值得关注的亮点:
  公务员范围扩大化:进步还是退步?
  长期以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作为“国家干部”进行人事管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推行以分类管理为重要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对过去大一统的“国家干部”进行合理分解,将党政机关干部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区分开来,党政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国有企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制和岗位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公务员法暂行条例》,公务员的范围限于国家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以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参照暂行条例管理。《公务员法》总结暂行条例实施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将公务员的范围确定为:“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目前公务员的范围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外,还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和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范围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我国政治制度等基本国情以及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现实需要。公务员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述公务员范围中所列的机关,都是我国政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主体,各自发挥着特定的作用,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是制定公务员法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扩大公务员范围,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但是,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也有学者认为,公务员范围扩大化自有其政治上的合理性因素,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法理基础尚显薄弱甚至欠缺。《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但《法官法》却规定法官只服从法律,没有服从上级决定和命令的义务,因此把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纵容行政干预司法、司法权行政化。同时把各级行政机关、政党、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社团组织等的工作人员都纳入了公务员的范围,某种程度上强化了党的政府化和国家化的色彩,模糊了立法、司法、行政等部门之间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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