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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评述(二):公务员立法:从“两次搁浅”到“二读通过”

中国立法评述(二):公务员立法:从“两次搁浅”到“二读通过”


胡健


【关键词】公务员法
【全文】
  我国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始酝酿公务员制度,直到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出台,公务员制度方露雏形。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公务员制度建设中一些深层次问题也慢慢浮出水面:首先,公务员制度立法层次较低。公务员制度的最高层次管理规范,仅为国务院出台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权威性不够、执法检查机制不健全、强制力不够。在县、乡两级和某些垂直管理系统,不经考试就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情况仍高达30%左右。其次,公务员范围过窄。《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范围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中国共产党机关和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的工作人员属于参照管理。这种情况,“不利于加强党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也不利于干部在不同机关之间交流。”再次,公务员激励机制不健全。现行公务员制度只提供了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两个职务系列,公务员的职业发展阶梯过于单一。加之只设置了15个级别,基层公务员晋职升级空间很小,许多人退休前很多年都没有晋级机会。工资福利制度亟需调整、规范,分类考核指标体系没有建立,权益保障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也有待解决。最后,公务员制度创新成果期待法律确立。近几年,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部分职位的聘任制等创新成果,都急需通过公务员立法予以吸纳、确认。
  在这个大背景下,公务员立法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早在八届、九届人大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有立法意向,终因条件不成熟而搁浅。2003年初,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公务员立法再次成为人大代表关注的焦点。桂中岳等30位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议案》的第一号议案,王维忠等154位代表也纷纷呼吁为公务员立法。全国人大内司委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议案审议结果时认为,经过10多年的实践,《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务员制度积累了丰富经验,制定公务员法的条件已经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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