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立法评述(一):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修改:推动公民政治生活的有序参与

  
  四、 打击贿选:保证选举的公平和公开
   目前在地方人大选举中,以威胁、贿赂和欺骗等非法手段当选人大代表的情况时有发生;在部分地方花钱贿赂选民或代表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这种丑恶的现象不仅危害了人民的民主权利,也严重影响当选代表履行参政议政的职责。尽管原《选举法》对破坏选举的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做出了规定,但是并不全面,对现实中出现的“贿选”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有些地方提出,目前在地方人大选举中,贿选、拉票的情况时有发生,建议对贿选进行界定。有的地方提出,选举法对破坏选举的措施,仅限于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建议增加关于行政处分的规定。
  因此,《选举法》修正案进一步加强了对破坏选举的制裁力度,明确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或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规定以破坏选举行为其中包括贿选当选的代表,当选无效;国家工作人员有破坏选举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些规定,无疑为打击各种破坏选举的行为其中包括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贿选,进一步保护人民的第一权利,提供法律武器,扫除了法律空白。
  
  五、统一各级人大和政府任期
  原《地方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按照法律规定,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无法同步进行。通过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和基层反映出的问题看,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不同步进行有着诸多弊端:一是组织领导难。县、乡交叉换届,浪费人力、精力、物力、影响工作。二是选民登记难。县、乡人大代表均由选民直接选举,频繁换届,选民重复登记,有厌烦情绪,不利于选举。三是干部队伍不稳。乡、镇人大任期三年,干部一年看,二年干,三年换,干部的短期行为,不利于乡、镇经济发展。四是经费难。县、乡人大换届选举要花费一定经费,交叉换届,浪费选举经费。
  针对实践中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任期不一致、换届选举不同步的弊端,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此次《组织法》相应作了修改,即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每届任期五年。各级人大和政府任期的统一,大大节约民主政治建设的经济成本,有利于各地集中精力,专注组织,进一步提高选民参选热情。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确定了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同步进行的原则,要求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充分保证了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