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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立法研究资料(一)英国破产法律制度

   破产财产的分配过程,充分体现了公平的原则:首先,必须按法定顺序分配,在前一顺序的债权人获得全部清偿前,后一顺序的债权人不得参加分配;其次,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某一顺序的债权人,则该同一顺序的债权人应按自己的债权额,依相同的比例获得清偿。
  债权人按其优先权顺序得到清偿,同一顺序的债权人则按债权比率获得清偿。优先权顺序如下:(1)破产费用;(2)特殊优先负债;(3)优先债权人;(4)普通债权人;(5)劣后债权。破产费用优先于其他任何债务,包括所发生的法院费用、破产管理署官员的费用、受托人的管理费及其雇佣人员的报酬。特殊优先负债是指雇员或学徒已经支付了培训费用给破产人,培训因破产而未完成之相应部分的培训费用。个人破产中优先债务的分类与公司破产的分类是一致的。最主要的有:破产前12个月的代扣所得税、破产前6个月的增殖税、车辆税、各种赌博税、破产前6个月的酒税;破产前12个月的国民保险费用;拖欠养老金;拖欠工资,每人限额800英镑;应付假期费用;第三方预付抵消优先权的诉讼费用。劣后债权(递延负债)。这些债务不是平等排序的,首先获得清偿的是破产命令发布之日起计算的债权利息;其次是破产人的配偶因借款给破产人而向破产人的财产提出的权利要求。《2002年企业法》对优先顺序重新作了修订:第251条取消了政府对破产人拖欠税收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优先权。第252条创设了一项基金,使得未获担保的债权人能够优先于浮动抵押权人而获得一定比率的清偿,该规定将收录为《2003年破产法》第176条A。
  六、英国现行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英国破产管理人包括官方接管人和破产管理人两类。官方接管人由工商部来任命,在个人和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种发挥决定性作用。在一般情况下,官方接管人行使临时接管人和临时清算人的职责,在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缺位时,成为正式的破产管理人。目前,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共有41个官方管理人办公室,享有法定的调查案情、指定私人职业破产案件从业人员的权力。英国现行破产法将管理人分为五种:破产托管人(Trustee in Bankruptcy),个人破产的管理人;清算人(Liquidator),清算程序中的财产管理人;重整管理人(Administrator),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接管人(Administrative Receiver),接管程序中的管理人;监督人(Supervisor),公司自愿安排计划中的监督管理人。
  英国破产管理人的资格管理非常严格,按照现行英国破产法,在各种破产程序中任职的人限于该法承认其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具备该法要求的资格而任职的,构成犯罪行为。要取得从业资格有两条途径:一是需要向工商部申请个人营业执照,二是参加政府承认的职业团体。申请人必须是达到七家指定的职业授权机构所要求的相关教育水准并已经通过专业考试,被授予这些专业机构成员资格的人。七家指定的职业授权机构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破产管理人协会、英格兰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英格兰特许会计师协会、爱尔兰特许会计师协会、英格兰法学会和苏格兰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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