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立法研究资料(一)英国破产法律制度
胡健
【关键词】英国 破产法
【全文】
一、英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英国是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的发源地,尽管英美法系是以判例法所著称,但长期以来其破产法却是以成文法为基础,法院的判例为辅。英国在制定成文破产法以前,普通法的债务清理制度没有管理破产财产和集体清偿的程序,法律任凭债权人扣押债务人的财产,甚至拘禁债务人。
1542年,亨利八世以成文法的形式颁布了英国历史上第一部破产法。由于当时英国的生产力水平并不高,简单商品经济也不发达,同时教会和世俗社会都将负债行为视为不可饶恕的罪行,这部破产法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但却奠定了现代破产制度的基础,部分原则沿用至今:(1)破产财产平等按比例分配原则;(2)禁止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转移或处分财产;(3)对从事欺诈交易和欺诈破产的债务人进行处罚。
1861年,英国颁布了新破产法,抛弃了长期施行的商人破产主义,改采一般破产主义的立法体例,经过1867年、1869年、1883年的多次修改,至1914年固定下来,演变为《1914年英国破产法》。而英国的公司破产规则奠基于《1844年
公司法》,第一次规定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可以成为破产主体。
1977年1月,以肯尼斯•科克(Kenneth Cork)爵士为首的破产法审议委员会被委任对英国破产立法与实践进行审议,并于1982年公布了《无力偿债的法律和实践》,建议对公司破产和个人破产统一立法,并设计了旨在实现公司复兴的管理程序。这一报告直接导致了1986年破产法的诞生。
1986年破产法吸收了大陆法系的经验,增设了债务安排的破产预防制度,以挽救出现财务危机的公司,是百年来英国对破产法律制度的一次大规模修订。1986年破产法生效后,于1989年、1994年、1999年、2000年历经一系列修正,逐步建立了成熟和完善的破产实体制度和破产程序规则;这一过程也随着英国经济的发展在不断地进行着调整。
为了活跃和振兴经济,英国在新世纪对破产制度进行了新一轮的改革。在2001年的大选中,布莱尔首相发表声明,连任后将改革竞争法、破产法和公司重整的法律制度,保证给予破产中的无过错人东山再起的机会,创设更加合理公平的制度,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2001年6月,英国女王在议会的演讲中宣布政府将推动企业法的制定。2001年7月,英国政府公布了破产改革的白皮书《生产力与企业——破产:第二次机会》。2002年11月7日,英国女王签署了《2002年企业法》,根据该法的规定,有关公司破产的规定2003年9月生效;有关个人破产和金融领域的破产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生效。公司破产的改革将取消国家优先权(Crown Preference)的规定、限制浮动担保权人任命管理人的权利、理顺破产管理程序、破产服务方式的现代化。个人破产的改革规定:以债务人无欺诈行为为条件,将免除债务期限从3年缩短为最长12个月;淘汰明显过时和不必要的限制,以减少破产人失败后的耻辱感,增强东山再起的信心;对不负责任、不顾后果的欺诈破产行为、破产犯罪行为作出了更为严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