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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担保物权及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完善——《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

  3、担保登记制度杂乱无章。一是登记部门多,电子化程度低,公示性差,担保权优先顺序不够明确;二是登记内容复杂,登记成本高;三是法律没有规定某些担保交易的登记部门,一些担保登记无法完成。这些情况增加了融资成本和债权实现的不确定性。缺少便捷的担保登记系统,担保权执行效率低,不利于银行利益的保护。
  4、担保法律之间有许多矛盾、冲突、空白,操作性差。中国涉及担保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这些法律相互之间抵触之处颇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担保法》中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进行了很多“颠覆性”的解释,更加剧了法律之间“混战”的局面。
  三、《物权法》草案:帮助银行走出权利保护的法律困境
  鉴于现行《担保法》无论在银行等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还是便利企业融资方面都呈现明显的供给不足的现象,银行和企业普遍希望借《物权法》立法之机,完善担保物权制度,保护银行等债权人的权益,润滑企业等融资的通道,使金融生态实现良性循环和和谐发展。
  《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针对现行《担保法》的缺陷,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原则,重新设计、完善了我国的发担保物权制度。
  (一)抵押权的完善
  现行《担保法》对抵押权的规定不能完全反映抵押担保制度的特点,甚至存在严重缺陷,以致影响担保制度的价值。《物权法》《草案》在现行《担保法》关于抵押权规定的基础上,整理司法实践经验,构建了比较科学、完善并具有操作性的抵押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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