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参见(美)克劳德·D·柔沃、乔登·D·沙博著《
合同法》(英文第四版),法律出版社99年版,P 215-218;杨桢著《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97年版,P197-213
见(德)海因·克茨著、周忠海等译《欧洲
合同法》(上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P249-250
见(德)海因·克茨著、周忠海等译《欧洲
合同法》(上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P251-252
见龙卫球著《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P484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
77条 见龙卫球著《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P497
: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的内容是:(1)表意人所做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或者表意人根本无意作出此种内容的意思表示,如果可以认为,表意人若知悉情事并合理地考虑其情况后即不会作出此项表示时,表意人可以撤消该意思表示;(2)交易中认为很重要的有关人的资格或物的性质错误,视为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参见郑冲等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99年版
见德国民法典第120条
见(德)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2版,P200
见(德)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2版,P200
见(德)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2版,P200
ee 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 (1996), art13, (5)
ee Singapore E-Transaction Act (1998), part4, art13
ee UETA, art.10
ee UCITA, art.111
照该法第214条(a)之规定,所谓的电子错误,系指在没有提供检测、纠错或避免错误的合理方法时,消费者在使用某一信息处理系统时产生的电子信息的错误。
ee UCITA, art.206 (a)
ee UCITA, art.206 (b)
ee UCITA, art.206 (c)
:该法地208条的内容是:除第209条另有规定外,应该采纳下列规则:(1)如果一方以同意的方式接受该一项包括有格式条款的记录,则该记录可以作为合同的条款;(2)如果双方有理由知道其协议的一部分或全部将有待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且在合同履行开始之前如果没有提供对这些条款或其拷贝进行审查的机会的话,则该记录只有协商一致的条件下才能作为合同条款;如果双方没有就此条款达成一致,且无意定理合同的,则第202条(E)应该予以适用除非他们作出此种同意。如果一方采纳了某一记录的条款,则这些条款将作为合同的内容,不管该方是否知道或理解该记录中的个别条款;但不包括未能满足本法中其他条件而不具有执行力的条款。第209条的内容是:(a)为第208条之目的,一方采纳了一项大众市场许可,仅指该方在其初次履行、使用或访问某一信息之前或期间以同意的方式接受了该许可证。但下列条款不构成该许可证的内容:(1)如果根据第105条(a)或(b),该款有失公平或没有执行力;或(2)根据第301条,该款与该项许可证双方所明确同意的条款冲突。(b)如果提供大众许可证或其拷贝的方式使被许可方在其付款之前无法对该许可进行审查,且如果被许可方如果获得审查机会后对该许可不同意的,则被许可方有权根据第112条行使退还请求权,以及(1)要求补偿按照许可方的指示退还或销毁计算机信息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如果没有此指示时,应该退还有关合理费用;及(2)要求补偿为恢复被许可方信息系统于安装前的状态而花去的任何合理费用;如果:(A)由于信息必须安置才能对许可证进行审查而进行安置的;且(B)安装改变了系统或其中的信息,但在被许可方拒绝该许可证并删除安装的信息之后不能使其系统恢复原状。(c)在大众许可市场交易中,如许可方在发送信息之前没有机会对被许可方提出的条款进行审查,且未以明确的方式表示同意的,则许可方有退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