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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意思表示瑕疵及其效力问题

  关于传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意思表示错误的效力问题,1996年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表意人在其收到来自于相对人所传递过来的错误表示时,只要其稍加注意或使用任何商定程序即可知道或应当知道所收到的信息在传输途中出现错误,则该表意人应受其因此而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拘束,不得以该相对人所传递的错误信息为借口而拒绝接受其前述表示的效力。关于这一问题,新加坡《电子交易法》也作出了与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一样的规定
  对于传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意思表示瑕疵及其效力问题,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和《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均作出了规定。根据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Uniform Electronic Transaction Act, UETA)规定,(一)如果当事人已经约定使用某一安全程序检测或纠正错误,那么,在一方不遵守该约定的检测程序或方法的情况下,且如果按照所约定的程序或方法能够检测出或能够改变该错误的话,另一方可以撤消其基于该错误表示所作出的相应的意思表示;(二)对于在个人与另一方的自动化设施(设备)进行交易的过程中由个人原因所产生的表示错误,在具备以下条件时该个人可以不受其错误表示的拘束:1.如果自动化设施或设备未能提供预防或纠错机会时,且在该个人获悉此错误时立即通知相对人(即自动化设备的所有者或使用者) 自己不愿受该错误表示的拘束;2.该个人采取其他诸如按照另一方的合理要求将该错误表示发送给他、取消其从另一方收到的对价等合理措施;3.该个人没有接受对方的对价或其他利益。(三)在无法适用上述(一)、(二)的情形下,适用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四)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改变上述(二)、(三)条款的适用
  与《统一电子交易法》相比,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niform 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 UCITA)则作出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即它不仅对于包括有关显失公平的意思表示、欺诈、电子错误或类似情形等在内的表示瑕疵问题从正面作出了规范,同时,也从从反面对意思表示的效力作出了更加全面的规定。根据该法,对于在显失公平情况下的意思表示,如果法院在发现合同或其中的条款有失公平,则法院可以拒绝执行该合同,或除去或限制其中的有失公平条款的适用,以免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诉称该显失公平合同或条款时,则法院应当为其提供适当的救济机会以避免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对于以自动化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该法规定,如果意思表示是通过自动化设备即所谓的电子代理设备进行的,其效果视为人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该自动化设备的所有者应该受其自动化设备所进行的意思表示的约束;但如果自动化操作是由于欺诈、电子错误或类似情形所引起的,则法院可以为有关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救济机会。对于一个人在正常情况下可能拒绝采取某种措施或不会作出某种意思表示的,而实际上却采取了该(错误)措施或作出了该(错误)意思表示时有关措施或表示的效力问题,该法规定,如果该个人应该知道下列情况之一的,则其应受其该措施或表示的拘束:(1)此种措施或表示将导致自动化设备履行、提供利益或允许对合同标的的使用或访问,或将发送为上述行为的指令;或(2)如果此种措施或表示含有承诺的意思时,则不论该个人是否作出了其有理由知道该自动化设备不能作出反应的其他措施或表示。不过,该法又进一步规定,根据上述条款订立合同的,应该受本法第208条、209条有关电子记录的采纳和大众许可市场的规范。当然,我们可以据此反推出:如果该个人不应知道或没有理由要求其知道上述(1)、(2)两种情况之一的,则该个人可以不受其错误表示的拘束。再者,该法还对消费者作出的错误意思表示的效力进行了规范。根据该法,如果商家或经营者没有提供错误检测、纠错或避免错误的合理方法,消费者在使用一个信息处理系统时所产生的错误表示,或者在自动化交易中无意接受、但由于电子错误而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在消费者没有自己使用或没有让第三方使用该信息或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益的情况下,如消费者采取下列行动后即不受该错误表示的约束:在知悉其作出的错误表示时,(A)立即通知对方;(B)将所有的信息拷贝交给对方,或按照对方的合理指示将所有信息拷贝交给第三人,或销毁所有的信息拷贝。另外,该法也对继续生效的合同条款中的意思表示瑕疵问题做了规定,从其规定的内容来看,基本上采取了通知原则和善意原则,即对于继续生效的合同条款,如果在某种情况下被程序自动修改时,这种修改应该是善意的,并应该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如修改对另一方是明显不合理的,则其有权拒绝接受约束。最后,为了避免当事人意思表示错误及避免该错误发生效力,该法还规定应该为表意人提供合理审查的机会,在为表意人提供合理审查的机会后,由于表意人自己的过失没有审查或忽视了对方的信息,则即使表意人作出了瑕疵的意思表示,他也应该受此拘束。另外,该法还从当事人尤其是商家的不干扰、不侵权、不欺诈等明示和默示担保义务方面为当事人在网络环境下进行正确的意思表示提供了规范模式,从而为当事人提供了可资遵守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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