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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综观上述各国有关通过网络等通信手段订立的远程消费者合同的法律规定,各国法律对这类消费者合同的规制有两个相同特点28:一是通过规定商家或经营者负有充分、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的义务,从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基于合同订立过程的非谋面性和非协商性特征,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商家或经营者必须以合理的方式全面、充分、及时地向消费者提供事关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信息并为消费者提供合理审查合同条款的机会,使消费者的知情权能真正得以实现;二是通过规定消费
  者的撤销权(right of withdrawal)或犹豫期(cooling-off period),赋予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或
  收到交易确认书或商品后一定期限内是否撤销合同的选择权,消费者只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以确保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能真正得以实现。
  我国目前尚没有直接针对网络消费者合同的立法,但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做出了规定。根据该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29。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上述规定并不是直接针对网络消费者合同的,但在没有特别法或特别法没有做出规定时,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般法,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应予以适用。现行合同法也对格式条款做出了规范。根据该法,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30;格式条款具有采取欺诈、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损害社会公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等情形的,或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3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32。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看33,网络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问题应该适用上述规定。但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与国外的有关规定来看,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而言,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抑或是合同法,对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的规制同样存在两个缺陷:一是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其实现的保障措施缺乏具体的规定,从而使消费者在格式条款面前,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也往往因此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从网络合同的角度来看,缺乏对消费者选择权实现的保障制度,如犹豫期内的撤销权。由于消费者选择权和知情权仅凭对方的一面之词往往难以实现,因此,为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能真正得以实现,应赋予消费者对一般合同在订立合同后一定期限内的撤销权。
  三、网络消费者合同纠纷的管辖
  (一)普通消费者合同纠纷的管辖
  关于普通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一般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为原则。但上述确立管辖的规则通常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协议管辖,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来选择管辖法院,只要该协议符合特定的形式要件;二是法律有关保护性管辖的强制性规定34。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之考量,各国对消费者合同纠纷一般多实行保护性管辖,即由消费者住所地专属管辖35。但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其一,消费者合同是否可以协议排除该原则的适用;其二,该原则是否适用于网络消费者合同。对于前者,1968年的《欧盟关于管辖的布鲁塞尔公约》(布鲁塞尔公约)、1980年通过的《欧盟关于合同义务的法律适用公约》(罗马公约)、 1988年通过的适用于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之间的《洛迦诺公约》等做出了规定。
  从布鲁塞尔公约的内容来看,对普通合同纠纷实行的是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36,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排除该原则的适用,只要协议符合相应的条件37;而对消费者合同纠纷则实行消费者住所地
  管辖原则;与普通合同的管辖不同的是,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原则具有优先于当事人管辖协议的效力38.按照该公约规定,消费者合同包括三类39:一是分期付款的商品销售合同;二是分期偿还的贷款合同或其它用以商品销售的信贷合同;三是其它符合下列条件的提供商品或服务合同:(a)合同在消费者住所国通过向消费者发出邀约邀请或广告的方式订立的;(b)消费者为订立合同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对于消费者合同管辖问题,公约规定,消费者既可以在被告住所地国家起诉,也可以在其自己住所地起诉;而对方只能在消费者住所地国家起诉消费者40;虽然,公约对消费者合同实行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原则,但同时又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通过协议排除该原则的适用:1.协议是在纠纷产生后订立的;2.协议准许消费者在本部分规定的地方之外起诉,或者3.双方在订立协议之时住所或惯常居所在同一国家,且协议授权该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只要协议不违反该国法律41。另外,该公约也规定,作为被告的一方因其分支机构、代理商或其它职能机构与消费者发生合同纠纷时,消费者可以在该分支机构、代理商或其它职能机构所在地起诉42。罗马公约和洛迦诺公约与布鲁塞尔公约有相似的规定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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