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有关立法来看,对于网络环境下的意思表示规则,基本上是按照现实环境下的非对话型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则,并结合网络环境下意思表示传递过程的一些特性适当加意解释运用的。至于是采取到达生效主义规则,还是实行投邮主义规则,上述有关立法基本上都是采取现实环境条件下的到达生效主义规则,而不是投邮生效主义规则。之所以如此,笔者认为,其理由与现实环境条件下多实行到达生效主义规则而很少实行投邮生效主义规则是一样的。不过,从目前的立法和理论研究上看,基本上,都存在一种偏见:即所有网络环境下的意思表示都具有与现实环境下的非对话型意思表示一样的特性,因此,关于其意思表示的规则,自然应该比照非对话型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则;尤其是,对于网络环境下的所有类型的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地点问题,一律笼统按照现实环境条件下的非对话型意思表示对待,并适用其相关规则,这种做法实有欠妥之处。事实上,诚如上述所分析的那样,网络环境的交互性特征使得在网络环境下的一部分意思表示,即利用交互性交易平台而进行的意思表示,具有像现实环境条件下的电话对话型的意思表示特征,而另一部分意思表示,即基于非交互性平台而进行的意思表示,才具有与现实环境条件下的非对话型意思表示基本一致的特征。故此,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对于网络环境条件下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地点问题,应该区分为上述两种不同情况而实行不同的原则。
3.网络环境下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地点问题
(1)基于交互性网络而进行的意思表示
对于基于交互性平台进行的意思表示,其发出、送达和生效的时间、地点可以比照现行的电话对话型意思表示的相关规则。由于当事人身处不同地方的电话型意思表示,虽然在意思表示传递的时间上,具有及时性或所谓的实时性,因此,这种电话型意思表示在其发出、送达和生效时间问题上,与一般的口头对话型意思表示并没有什么不同;但由于其当事人身处不同的地点,甚至是不同的国家,因此,在其发出、生效的地点问题上却与一般口头对话型意思表示或当场书面对话型意思表示不同,而与非对话型意思表示却相似。是因,对于这种基于交互性网络平台进行的意思表示规则的确定,不能简单照搬现实环境下的对话型或非对话型意思表示的规则,而应该结合这种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则。细言之,对于这种基于交互性网络进行的意思表示,由于意思表示的发出和接收时间基本上是一致的,故其生效时间一般为当场生效,当事人另有不同的约定除外。不过,可能在特殊情况下会出现网络因故障或拥挤而导致的对话中断的情形,在此情况下,意思表示发出的时间和接收的时间可能会出现间隔或不一致,因此,如何确认其意思表示的发出时间、送达时间和生效时间,仍然值得思考。笔者以为,对于因网络故障或拥挤而导致的意思表示的发出、送达和生效的时间不一致的情形,实际上就是基于非交互性网络所进行的意思表示,因此,应该按照非对话型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则进行处理。对于基于交互性网络而进行的意思表示生效的地点问题,应该参照当事人位于不同地方的电话对话型意思表示的相关规则,即由于电话对话型意思表示属于口头对话型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实行了解生效主义,即有关要约和承诺生效的时间,一般应该以要约发出的时间为准,因此,要约生效的地点,也就应该以要约人所在地为生效地;有关承诺生效或法律行为成立的地点,应该以承诺人所在地为其准;当事人另有不同的约定除外。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和非地域性,因此,有关地点的确认必须与现实环境中的地点为准,具体说,这些生效地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应该首先以表意人的主营业地为其生效地;没有主营业地的,以表意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其生效地。
(2)基于非交互性网络而进行的意思表示
对于非交互性平台进行的意思表示,由于其意思表示的传递和受领一般需要一个或多个ISP的中间传递过程,有时间间隔,与现行的非对话型意思表示具有相同的特征,因此,有关其生效的时间、地点规则,仍然可以适用现行非对话型意思表示的相关规则。具体来说,对于包括要约、承诺在内的所有意思表示,以其脱离发出者可以控制的系统范围的时间为其发出的时间,以发出者的主营业地为其发出地,没有主营业地的,以发出者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发出地。关于基于非交互性网络而进行的要约的生效时间问题,仍然实行到达主义,即以要约到达相对人可以支配或控制的空间范围的时间为要约的生效时间。细言之,如果接收者(相对人)没有为其指定接收系统的,则以其首次到达相对人可以控制的系统范围之时为其生效的时间;如果相对人为其指定接收系统的,则以其首次到达相对人该指定系统的时间为其生效的时间;当事人另有不同的约定,从其约定。对于非对话型意思表示的生效的地点,则以其所到达的相对人(接收者)的主要营业地为生效地点;如果相对人没有主营业地,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为其生效地(到达地);当事人另有不同的约定除外。作为法律行为成立的地点,如果是无需相对人承诺的,应该以表意人所在地为准;如果是需要相对人承诺的,仍然是以承诺到达地(要约人所在地)为准。关于基于非交互性网络所进行的承诺的生效时间问题,也适用现实环境中非对话型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则---到达主义,即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其生效的时间。根据具体情况,如果要约人为承诺指定接收系统的,则以承诺到达该指定系统的时间为承诺到达和生效的时间;如果要约人没有为承诺指定接收系统的,则应该以承诺首次进入其任何一个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承诺到达时间和生效时间;当事人另有不同的约定,从其约定。关于基于非交互性网络所进行的承诺的生效地点问题,仍然适用现实环境中的非对话型意思表示生效的有关规则---到达主义,即以要约人的营业地为其生效地。如果要约人有两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其主营业地为承诺生效地;如果没有营业地的,应该以其经常居住地为生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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