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的开放性、技术性、高效率、快速发展等特征将对以(形式)理性主义和概念法学为理论基础构建的现行民法典的体系和体例结构产生影响。
首先,互联网络的特征对权利公示制度产生影响,从而使现行物权法定原则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面临崩塌的局势,并因此影响到对物权、债权的区分,进而对现行民法典的体系与体例结构产生影响。
互联网络的开放性、交互性、数字化、无纸化、速度快、效率高的特征将极大地降低现行包括物权在内的权利公示(网络登记)成本和大大地提高了公示效率,从而将对现有的权利公示制度产生重要影响。这种影响不仅使得对物权创设自由的限制逐渐失去正当性,甚至使物权法定原则赖以建立和存在的基础在网络环境下面临崩塌的危险(参见下文有关物权法定原则理由部分的论述),而且也使债权物权化、物权债权(债券)化得以盛兴(请参见下文相关论述)。一旦权利公示制度因成本、效率方面的原因而得以变革和物权法定原则的坚冰被打破后,物权和债权在对世性和对人性、公示性和隐秘性的对立和区分,将因债权也可以借助于网络登记而生一定追及效力及公示效果而变得十分模糊;物权证券化、债权物权化在网络环境下能够广泛普及,也应该是理所当然的。在网络时代,物权的创设和变动,不一定要公示,要不要公示,则应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只是未经公示不能取得对抗性的效力;如果物权未经公示,那么,这种物权与债权就没有什么实质的差别。因此,未来物权法不能再固守物权法定和公示公信原则,而应将物权种类与有名的债权契约同样看待,即有关物权种类的规范应属于例示的任意规范,相应地,物权法也将和债法一样成为财产流转的交易法。
鉴于网络时代物权与债权的区分界限将呈现日益模糊的前景,现行潘德克吞式的民法典在体例上是否仍将继续保持现有的物权法与债权法分立的安排,是否有必要对现行的物权法和债权法在民法典体例中的位置进行重新审视,实有值得吾人深思的余地。无论如何,有一点需要肯定的是,民事财产法实际发展的现实,已经显示债与物的不可切割绝不只仅限于担保物权的“从属”而已。这也证明为德不卒的契约自由已造成民法回应社会变迁的重大局限。此所以德国学者在检讨物权法的发展趋势时,无不强调和鼓吹物权的债权化,亦即物权自由化。因此,互联时代物权自由化、物权债券化、债权物权化的趋势是不可阻拦的!物权和债权的区分及由此而建立的现行的民法理论将发生革命性变革,从而对未来民法体系与体例产生深远影响。即使在网络登记制度的效率仍难以充分发挥的今天,学者也应该看到现行法律对物权种类和公示方法及其效力的限制所构成的交易障碍和未来网络化对当今物权登记制度的影响,从未来社会的网络化和物权法及民法典制定的现代化潮流出发,适时接纳网络技术对法律的影响,尤其是对民法典、物权法制定的影响,勿要保守残缺,以物权法定主义故步自封,适时修正现行民法理论和民法典体例,以使我国正在制定的物权法和民法典真正具有超前性或前瞻性,以适应未来网络时代民事活动发展的客观需要。
其次,网络环境的开放性、技术性和快速发展的特征要求以网络时代的民法典也应保持开放和灵活的特性,并因此对现行大陆法系封闭、自足的民法典体系产生挑战,甚至使大陆法系以形式逻辑和概念法学为基础所构建的潘德克吞式的民法典面临衰落的境地。
一方面,网络环境的开放性、自由化和网络技术发展的快速性特征要求网络时代的民事立法应保持开放、灵活的特点。网络环境的开放性或无国界性使得网络民事活动的主体、网络民事活动的内容具有复杂多样性;网络环境的技术性及其快速发展的特征使得网络民事活动的形式、所涉及的技术呈现复杂和快速发展的特征。因此,与现实环境具有不同特征的网络环境客观上要求以网络民事活动为调整对象的网络时代民法不能再像传统民法那样运用抽象、严谨、准确的概念体系构建外在形式稳定的民法体系;相反,必须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自由化、技术性和快速发展的特征保持一致,保持开放、灵活的体系特征。显然,网络民事生活的复杂多样性和快速变化的特征对以概念法学和理性主义为基础并以抽象、严谨和准确的法律概念而组成的严密逻辑体系---封闭、自足的民法典体系产生挑战。因此,网络时代的民法典必须采取更加开放、灵活的态度,通过寻求内在的法律目的,合理构建体系灵活的民法典。
另一方面,网络环境的开放性、自由化和快速发展的特征必将加剧了以形式理性和概念法学为理论基础而构建起来的逻辑自足和体系封闭的民法典的衰落。由于法典本身就是逻辑和体系化的产物,因此,法典本身则天生具有逻辑自足和体系封闭的性格,只要法典存在,就难以克服这种弊端。因此,如果说以形式逻辑和概念法学为基础所构建的潘德克吞式的民法典尚可勉强应付相对稳定的20世纪前信息时代的社会生活的话,那么,在人类社会步入快速多变和飞速发展的21世纪信息网络时代,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开放性、自由和多元化的性格使得网络民事生活也日益体现出复杂性、多样性和多变性,使得网络民事活动和民事立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显然,网络民事生活的这种状况与法典自身的逻辑自足和体系封闭性相佐。由此可鉴,网络环境的开放、自由、多变和多元化的性格说明在网络时代试图制定出一部包罗万象、详尽无遗体系封闭的民法典,以穷尽社会生活中的一切问题的观点和做法必将被证明是一种愚蠢和狂妄。相反,网络环境的开放、自由、快速变化和多元化的性格也要求民法把不成文法、惯例、自治法等一起纳入自己的范畴,并让它们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可以说,网络环境的这些特征必将加剧了以形式理性和概念法学为理论基础而构建起来的逻辑自足和体系封闭的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典的衰落。
(三)现行民法与商法的区分标准在网络时代将更加模糊、民法和商法将实现统一
网络环境的开放性、虚拟性、技术性特征使得大陆法系民法与商法的区分标准变得更加模糊,并在很大程度上促使民法与商法的统一。
将私法分成民法和商法,原本是大陆法系或罗马法系一些国家的做法。其中,民法是规范普通社会成员一般民事生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它不仅调整财产关系,同时还调整人身关系;不仅调整等价有偿的经济关系,而且还调整非交易性质的社会关系;而商法则是调整商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行为所产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是经营性社会关系,其主体为营利性的人---商人。民法和商法的区分是以存在商人和非商人的区别为前提的。所谓的商人,一般认为它是以营利性为目的而持续进行经营性活动的人。在现实环境中,商人与非商人的区分,一般可以通过观察或查看其持续性经营的标识---商号和营业场所来实现的。由于商人和商业活动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对商人的商业市场准入通常都是通过规定较为严格的登记乃至审查程序实现的,一般只有符合相应条件的主体才可以被批准、登记进入商业市场,从事商业活动;而不符合条件的主体则很少能够进入商业领域。由此,在现实商业活动中,主体之间可以通过实际考察或接触等现实方式识别对方的特殊主体身份,进而选择交易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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