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时代,网络的开放性、高效性为我们获得大量原始材料和感性认识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条件。实际上,只要我们将所要查找的对象中的关键字或词输入电脑,通过搜索引擎或相应的软件既可在很短的时间内检索到目标(如最近,微软开发的ask it软件就可以检索所有罗马法律和文学文献)。因此,在我们进入E时代后,网络的开放性等特征会使很多在现实环境下不可认知认识对象变成可知的,我们因此可以从大量的原始资料中归纳出结论,相应地,归纳法作为一种法学方法的地位和作用将在网络时代得以提升。由于归纳法这种方法论的思想基础是经验主义,它相信认识和真理的来源是感觉经验而不是逻辑推理,相信从无数的经验或实证通过归纳即可获得对事物的一般认识;演绎法的思想基础是理性主义和逻辑推理,它相信依据形式逻辑推理可以获得正确的结论。因此,如果说以理性主义思想基础的概念法学和逻辑推理在20世纪基本上还可以作为我们的法学方法论的话,那么,当人类社会发展的车轮驶入21世纪的网络时代后,面临日益加快的历史进程和日益动荡的社会现实及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复杂性、多元化和自由的性格,这种方法论所依据的大前提的可靠性和普适性将越发值得怀疑,故如果将这种方法论适用于对网络时代的民事生活和民事法律之中,其结果的不可靠性的机率也就越来越大。可鉴,网络则正可以大大弥补我们经验的不足,即填补传统归纳法适用范围狭窄的缺陷,从而可以使得归纳法能够在网络时代盛行,并将在很大程度上取代惯用的演义法。
其次,互联网络使得自由法学运动在网络时代更加兴盛,民法方法论将呈现出多元化的局面。
人类社会步入20世纪以后,鉴于概念法学与逻辑演绎的局限性,以自由主义法学、利益法学、科学法学为代表的自由法学运动便应运而生。尽管自由法学运动已经从不同的视角向概念法学和形式理性主义发起攻势,但就整个20世纪民法方法论而言,以概念法学和形式理性主义为基础的逻辑推理或演绎法仍属主流。如果说以概念法学为基础所构建的潘德克吞式的民法典在20世纪尚勉强可以应付相对简单、相对封闭、相对稳定的非信息化的社会生活话,那么,当人类社会已经进入21世纪的网络时代,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开放性、自由和多元化的性格演绎出网络民事生活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多变性,将使以理性主义和概念法学为基础的成文民法典在网络时代不可避免地面临衰落的境地。相应地,只有各种各样的自由法学才更符合网络时代民法生活的客观需要。这些自由法学或强调法的目的高于逻辑推理,或主张自由地或科学地探求社会生活中的“活”法,以填补制定法的漏洞,或认为利益衡量才是法律的根本。可以说,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复杂性、多元化和自由的性格已经并将继续成为逻辑推理或演绎法广泛适用的障碍,并为自由法学运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空间和舞台。因此,在这些不同法学学派的指导下,网络时代的民法方法论必将呈现出多元化的局面。
再次,互联网络对民法方法论的直接影响还在于它使得现行的民法解释方法在网络环境下面临困难并使民法解释体系变得更加复杂化。
法律解释的任务在于探求法律意旨,而这个意旨即在追求正义在人类共同生活上的体现;为此,法律解释应在正义及其衍申价值的指引下,以衡平的、可以被理解的方式去满足由人类共同生活所发生的法律上的需要。由此可以导出对法律解释活动的两个要求,它们同时也成为法律解释的特征:法律解释对具体案件的关联性、法律解释的价值取向性。由于在法律适用或解释问题上涉及到(1)一直在发生变化莫测的(法律)事实;(2)难以把握其内容的价值标准;(3)价值的多元性;(4)不能精确传达消息的语言;(5)人类能力的有限性。因此,要去为具体案件找出一个最妥切的规范,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又是一件必需完成的事。
由于任何一个特定的法律解释都受其解释对象所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环境条件,因此,也都有其相应的适用范围。现实环境条件下,许多法律解释方法,都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如文义解释方法,虽然是以对具体“文义”的解释为内容的,但文义解释作为一种法律解释的方法,由于其可能因解释主体及“语言”本身所处的社会、经济、文化、习俗、语种等背景因素的影响,故而其适用范围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又如体系化方法的适用是以法律自身的逻辑性和体系化为前提和基础的,而法律的逻辑性、体系化本身并不是单纯的逻辑问题,还必然要承载一定的社会价值,而社会价值本身具有深受特定社会环境条件的影响的特征,是因,这种体系化方法的适用也因此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网络环境下,由于网络的开放性或无国界性、技术性、虚拟性、快速性等特征,导致现行的民法解释方法无法有效地适用于网络环境。首先,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交互性、技术性、速度快等特征使得其中的法律事实与现实环境相比更加变化莫测,比如,网络的交互性、实时性特征改变了传统条件下信息传递的单向性和时差性,实现了信息传递的实时性、互动性,而基于这种实时互动的信息传递方式则可以实现一个主体同时与众多不同的主体之间发生复杂的法律关系,而且,这种法律关系又由于网络的交互性、高速性特征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发生变化。因此,可以说,网络环境的自身不同于现实环境的特征改变了现行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条件。其次,网络环境的开放性特征使得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可能来自于不同国家和地区,而这些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主体由于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习俗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有时这些差异可能是巨大的,这种差异必将导致民事主体及解释主体在价值标准上的多元化。相应地,在网络时代,在利用利益或价值衡量去解释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时,由于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的多样化,使得在适用现行的利益衡量方法时更加难以把握其中的价值标准和利益关系,并因而无法有效地适用于网络环境中。再次,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使得网络民事活动往往具有跨国界性,因此,网络民事活动语言也具有多样性,如前所述,不同语言背景的民事主体和法律解释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和法律适用过程中对语言和语义的理解往往会存在差别,即使是同语种的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和法官在进行民事活动和法律解释过程中,也可能会对某一语义产生分歧,因此,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导致了传达消息的语言的多样化,使得在对发生在网络环境中的具体民事案件进行文义(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时将面临更加复杂和艰难的任务。最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自由化、使得传统民法解释方法所惯于采用的体系化方法无法有效地使用于网络环境。如前所述,体系化的方法是以法律自身的逻辑性和体系化为前提和基础的,或者说,它是以形式理性主义和概念法学为理论基础的;而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开放性、自由和多元化的性格演绎出网络民事生活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多变性,这种现状将以形式理性主义为指导的概念法学面临挑战,使要求未来的民事立法不能再一味地追求法律体系自身的逻辑自足性和体系化,而应该保持价值标准的多元化、体系的开放性,而法律价值的多元化和法律体系的开放性将使现行的体系化方法难以有效地在网络环境下予以适用。可鉴,网络环境自身的特殊性、使得现行的法律解释方法在适用于网络环境条件下时变得更加困难,甚至在有些情况下无法适用,或所得出的结论完全不同。因此,必需根据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对传统民法解释方法进行重新思考。
最后,互联网络使得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在民法方法论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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