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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物权是法定的还是自由的

  如果以上关于在现实环境条件下实行物权法定原则必要性及物权法定原则缺陷的论述是合理的话,那么,网络时代物权法定原则将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物权自由主义将得以回归。
  首先,网络环境的开放性、数字化、无纸化、交互性、传播速度快和效率高等特征为利用网络进行物权公示方式提供了方便,为建立统一、高效的不动产、动产网络登记制度奠定了物质基础。这样,在网络环境下,当事人都可以通过网络自由创设物权,并在网络上进行公示。由于网络登记的成本极低,且很方便,当事人可以随时随地地进行网络登记,因此,这种公示方式则必将大大降低了上述分析中所谓的资讯成本,即使是对于一般的动产,也可以通过网络对其上的全部权利关系进行低成本、高效率的登记而进行公示,同时并不妨碍其流通。因此,现行法上关于物权法定原则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理论依据将荡然无存,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也应随之悄然而去。由于当事人可以自由创设物权,因此,合同自由或意思自由同样可以在物权法领域生根。此正如学者所预言:物权走向开放应该是新世纪无法阻挡的趋势。由此以来,网络时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将由物权法定原则演变成为物权创设自由,像债权法一样,意思自治原则也将完全贯彻于物权法领域。物权自由化,也将扫清物权法定主义对物权种类限制所构成的交易障碍,便于社会对新型物权的研发,灵活适应交易的需要。果真如此的话,那种认为普遍物权法是强行法的观点,恐怕将是不合时宜的。
  其次,网络时代的国家权力弱化和自由主义本位的盛兴为物权自由化奠定了理论基础,使法定主义物权立法丧失其存在的理论依据。
  如果说以法国物权立法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的物权法在以现实环境条件下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确实起到巨大作用的同时,也具有不利于交易安全维护的局限性,尤其是在机器大工业生产时代种类物和未来物交易中具有安全缺陷的话;如果说以德国物权立法为代表的国家干预主义在工业化时代对种类物、未来物交易曾经起到维护安全的作用的同时,也具有限制意思自治、妨碍物尽其用等局限性的话,那么,在已经到来的信息化、网络化的21世纪,物权法价值理念也将再次发生变迁,这种变迁本质上是向物权自由主义的回归,同时,兼顾效率与安全的价值目标。
  实际上,自由主义的法国式的物权立法之所以存在不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缺陷,法定主义的德国式物权立法之所以更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与其说是该自由主义本身的缺陷或法定主义自身的优点,毋宁说是自由主义物权立法与其存在的现实环境条件不吻合,法定主义物权立法则更符合其存在的现实环境条件。换言之,法国式的自由主义物权法由于其当时的公示制度不能适应其物权变动的客观要求,从而不能有效地维护交易秩序,德国式的法定主义物权立法则因其当时的公示制度比较适应其物权变动的要求,故能够比较有效地保护交易安全。但值得主义的是,德国式的物权法是在限制自由和牺牲效率的基础上实现保护交易安全的价值目标的,这种立法因不符合私法自治和最大限度地实现物尽其用的要求,故而从物权法的价值追求意义上讲是本末倒置的。如上所述,在网络时代的今天,网络环境解决了法国式自由主义物权立法所面临的物权变动与公示制度不吻合的问题,颠覆了德国式的法定主义物权法赖以存在的合理基础,因此,网络时代的特征为物权自由化奠定了价值基础,物权立法在网络时代应以自由主义为价值本位,屏弃法定主义的束缚。
  再次,网络时代全球经济一体化要求革除物权法定主义的羁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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