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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对中国法律现代化运动的一个内在观察(二)

 
    事实上,经过最近二十年的社会发展,这种立足于传统又超越传统、发展中国的“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的想法已不再是一种空洞的构想。尽管到目前为止,传统的民间社会形式(如家族、宗教和同业公会组织等)既未得到法律的承认,其本身的发展也远不能令人满意,但它们确已显示出不同寻常的适应力和影响力,并已引起人们的注意。当然,在那些秉有精英主义倾向的人(不管是政府的辩护者还是批评者)看来,传统民间社会组织的复兴首先是和混乱、无序、非理性、落后一类的现象联系在一起的;它们的产生或是因为政府能力不足,或是因为国家政策有误,但最根本的还是因为广大民众的贫穷和无知。[75] 然而,恰恰是这种精英主义的观念本身,反映出对历史的无知和缺乏对流行理论的反省。
 
    中国建立民族国家的历史不过百年,彻底实行计划经济的历史也只有30年,但这段历史经验业已对中国人、尤其是中国的知识分子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部份地由于这段历史的影响,我们对历史和传统的理解、对社会现实的把握、以及对未来发展的构想,都受到极大的限制。[76] 我们不应当忘记,中国传统社会的经济从来就不是由国家直接控制和计划的;相反,至少在一种传统的意义上,中国社会的经济是市场性的,在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土地租佃和转让、商品生产和交换、自由选择职业、自由地流动和迁徙等等一直是居于主导地位的经济活动方式。[77] 与之相应,传统国家的职能十分有限,大量的社会公共事务(如教育、卫生、医药、宗教和社会公益事业等)很大程度上是由社会通过自发的联合方式来完成的。在本世纪的上半叶,尽管剧烈的社会动荡使传统的社会结构发生了不可逆转的改变,但传统的社会组织依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由国家控制全部资源并规划整个社会生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模式,不但是非常晚近的事,而且是漫长的中国文明史上的一个极为短暂的插曲。只是从本世纪五十年代开始,我们才逐渐地习惯于由国家控制甚至垄断经济以及社会公共事务。而在这一时期的社会变迁中,当传统社会的结构被从根本上破坏、新的政治力量和意识形态全面地渗入和控制社会之时,传统的观念和行为依然以自发和零星的方式顽强地存在着,以致于被社会的改造者视为对其政治理想和新社会的最大威胁。[78] 事实上,八十年代农村经济改革中的许多“创举”,如土地承包制度、多种经营的经济形式等,不过是传统经济形式在新的社会条件下重现罢了。[79] 而在此前数十年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如果没有所谓的落后的传统势力对正统意识形态的顽强抵抗,那么,后来的经济改革是否可能,或者能否迅速取得成功,恐怕就都是可以怀疑的了。
 
    指出上述事实,重新评估过去一百年,尤其是最近50年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并不是为了把流行的评价公式颠倒过来,把以前加于国家的信任和希望转移于社会,更不是主张回到传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中去,而是要对至今仍然流行的看法提出质疑,并且把“社会”的问题重新纳入到对宪政、法治以及未来政治和法律发展的思考中去。而一旦这样去做了,“社会”本身就将成为批判性思考的对象。如前所述,一个应当牢记的基本事实是,中国传统的民间社会不能被简单地等同于近代的“公民社会/市民社会”,也不可能直接地转变为后者。这不仅是因为传统的民间社会本身就不同于所谓的“公民社会/市民社会”,而且也因为传统的民间社会的生长环境与今日大不相同。我们不能漠视过去一百年里已经发生过的社会变迁,尤其是中国的民族国家的形成、新的观念和文化形态的形成、以及在此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和心理的结构性变化。因此,中国当代的“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的形成,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仅需要时间,而且需要参与者的明智判断和选择。
 
    可以庆幸的是,过去二十年改革的经验已经为“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多种启示和可能的选择。一方面,旧的民间社会形态(如村庄、家族和民间宗教组织)的复兴,在不同范围内和不同程度上起到了促进社群利益和地方社会整合的作用。另一方面,新的“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的萌芽也在当代社会运动(如消费者运动、环境保护运动和劳工保护运动)中逐渐形成。[80] 此外,当代“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的因素不只是在国家之外生成,而且也在国家与社会的结合部、甚至国家内部形成。在此过程中,来自不同方面的资源被尽可能有效地调动起来,用于促成多少具有自治性格的社会组织和社会活动。这些社会组织和社会活动,无论新旧,并不必然是破坏性的社会因素,更不一定具有反对政府的倾向。但是,如果它们得不到认可,没有合法地位,甚至经常遭到政府部门的怀疑、猜忌乃至抑制和打击,其建设性的因素就可能受到限制。[81]
 
    因此,重要的和有意义的问题是:如何改变人们、首先是统治精英和知识精英对民间社会组织和社会活动的态度,促进政府部门与民间社会之间的沟通和了解;如何在此基础上通过运用法律去规范和调整民间组织与民间活动;如何改善民间组织和民间活动的状况,既尊重其自主性,又抑制其中可能损害个人和社会的不良倾向;如何通过民主方式,一面改造传统的民间社会形式,一面鼓励民间社会组织的政治参与,加强“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对话、沟通和连接;如何通过必要的法律程序建构一个理性的空间,并在其中开展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富有建设性的互动,以及如何在这一过程中,达成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适度平衡,完成转型时期的社会整合。这些将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在中国实行宪政和法治的不可回避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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