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现代化开始于国家、“民族”的危难之秋,以致于“富国强兵”、“救亡图存”成为中国早期现代化的主要驱动力。这种特殊的历史经验赋予国家一种独一无二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使命,即国家不仅要缔造和保全“民族”,而且要改造落后的社会。由此便产生了所谓的“规划的社会变迁”。我们看到,这种规划的社会变迁模式在六十和七十年代发展到了极致。与规划的社会变迁相伴随的,是一个国家权力不断向基层社会渗入的过程、一个社会的中间阶层和组织日渐削弱、减少乃至消失的过程,这个过程的顶点则是社会为国家所吞噬,以致于在个人与国家之间没有任何中介。而当这种局面出现之时,法律也就变得多余了,政治上操纵的运动代替了日常规程,行政命令取代了法律规章。这时,国家固然可以被视为个人自由唯一可依赖的保护人,但同时国家也是个人自由最大的威胁。
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中国领导人终于开始面对现实,承认了失败并着手包括重建法制在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这时,中国人面对的是一个全能国家留下的遗产,即一个没有社会的国家。尽管经过了二十年的改革,旧有的民间社会在或大或小的范围内重又出现并发展起来,但我们仍然不能说中国的社会业已摆脱了全能政治的影响。这不仅是因为宪政和法治还未实现,国家依然习惯于不受法律限制地干涉社会和个人事务;也不仅是因为社会依然弱小且残缺不全,社会的中间阶层和组织的成长壮大尚待时日;而且是因为,国家不仅在政治上、而且在道德上对社会依然保有优势地位,人们依然习惯于国家对社会的广泛干预、控制、管理和统治,只不过认为这种管理和统治方式应当从行政的转变为法律的。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即使是对政府经常持批评态度的知识分子,也常常对民间社会表现出深刻的疑虑和不信任。而当他们把比如农村家族组织和民间宗教的复兴简单地斥为“迷信”和“封建宗法势力”时,其论说竟与正统的意识形态完全一致。[67] 这种精英主义的意识形态使他们看不到“社会”可能有的作用和意义,也使他们的法治诉求很难逃脱由“国家悖论”所造成的困境。
引入社会之维
本世纪初的一些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和学者曾注意到,传统社会中的个人虽然不象现代的个人那样享有法律所保障的自由,但也并非没有自由。他们中有些人甚至认为,传统的中国人享有的自由不是太少、而是太多了。他们所说的自由主要是指一种很少受到国家“横暴权力”干涉的相对稳定状态。[68] 这种相对稳定状态的获得与保持,确实不是依靠法律,而是出自当时特定的社会结构。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一方面,国家在社会事务中扮演一个相对消极的角色;另一方面,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存在着形态多样的社会中间组织,这些组织的存在虽然并不是为了抵御国家的意志和权力,但至少在客观上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一道屏障。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传统的中国社会里个人自由的保障主要不是来自于国家,而是来自于社会;不是来自于法律,而是来自于传统和习惯。值得注意的是,在欧洲古典政治理论中,社会(或更确切说,市民社会或曰公民社会[69])的存在,对于保障个人自由和政治民主具有重要意义。[70] 部份地因为受到这种政治理论的鼓舞,中国研究领域中的一些政治学家、人类学家和历史学家对中国当代以及历史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热衷于发现和发掘中国的“公民社会/市民社会”。[71]
把中国历史上的民间社会组织看成是所谓的“公民社会/市民社会”,是否有助于说明中国传统的国家与社会结构?这种研究所运用的实际上是源于近代西方历史经验的政治理论,这是否具有充份的理由呢?这些问题业已引起人们的注意和争论。[72] 但不管怎样,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确实涉及到个人自由,这种关系的相对变化也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到个人自由,这是毫无疑问的。因此,通过对历史经验的重新梳理和阐发,应当可以开启我们的思路,帮助我们重新认识和想象现实。这里,仅根据本文所关心的问题指出以下几点。
首先,要走出“国家悖论”的困境,有必要引入“社会”这一新的维度。因为,仅仅依靠国家的善意和努力,而没有社会结构的改变,尤其是没有社会中间阶层和组织的成长,法治的原则实际上是很难实现的。换言之,推进法治事业不单涉及法律本身,而且涉及到社会组织与社会结构。其次,就中国的传统而言,市民社会的问题与法治问题相似,也就是说,它离我们既非更远、也非更近。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可以说,中国历史上始终存在着一个所谓的“社会”、一个有别于“国家”的“社会”,尽管其具体形态以及它与“国家”的关系明显不同于欧洲历史上的“社会”与“国家”。借用传统的语汇,中国历史上的“社会”可被称为民间社会。[73] 这种社会,就其性质而言,与欧洲近代的“公民社会/市民社会”有很大的不同。因为它既不是在一个
宪法的架构下发展起来的,也没有政治参与的意识和实践。然而,由于这样一个民间社会的存在,中国人对某种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的经验并不陌生。在这一意义上,传统的民间社会未尝不能成为现代“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生长的基础。最后,虽然宣称中国传统的民间社会就是“公民社会/市民社会”可能失之武断,而一定要在中国的历史上发掘出“公民社会/市民社会”却也未必合理。但是,把“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的概念引入对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考虑,进而致力于建设和促成市民社会在中国的发展,这种努力却是合理和可行的。不仅如此,由于上面谈到的原因,中国今天和未来的“公民社会/市民社会”不可避免地要与历史上的民间社会发生联系,以致于中国的“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的发展也会象中国的法治的发展一样,既要立足于传统,又要超越传统。[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