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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雅典奥运会体育纠纷仲裁案例述评

  四、运动员资格案件
  本届奥运会上AHD裁决的第一起案件即为一起运动员参赛资格的案件。在该案中,[13] 俄罗斯马术联合会请求国际马术联合会(FEI)为其增加一名参加盛装舞步个人赛的参赛名额。根据国际马术联合会的奥运会比赛规则,在盛装舞步项目中,每个国家的马术联合会最多只能有4名骑手参赛,在共50名参赛骑手中预留了10个名额给那些不组队参赛的国家,芬兰和以色列各获得了这样的一个名额,但它们随后均弃权,这样由澳大利亚和法国的队员替补,8月9日俄马术联合会也请求FEI为其分配一个名额,但在11日遭到了FEI秘书长的拒绝。俄罗斯国家奥委会遂代表该国马术联合会起诉到AHD。仲裁庭认为,根据FEI的规则,俄罗斯理应获得这两个名额中的一个名额,但由于FEI的排名出现错误,因而澳大利亚和法国的运动员获得了这两个名额,这样,如果严格按照FEI的规则,被替补上去的法国运动员将会被俄国运动员代替,这对她显然是不公的,因而根据一般法律原则和考虑公平、正义、合理,从保护运动员的利益出发,仲裁庭建议国际奥委会行使其职权,为俄罗斯增加马术比赛的名额,从而使澳、法、俄三国都能满意。
  该案的意义在于贯彻了CAS的宗旨,即维护运动员的利益,为运动员争取利益,奥运会的精神在于高水平运动员之间的竞争,在于更多人的参与,从而彰显出奥运会“更高、更快、更强”的魅力,仲裁庭以其创造性仲裁裁决为奥运精神的实现作了有力的铺垫,也维护了运动员之间跨国界的友谊。
  在第六起案件中,[14] 澳大利亚运动员南静(Rakin)先是被澳大利亚报名参加女子双人皮艇500米比赛,但在澳大利亚奥委会(AOC)与国际皮划艇联合会(ICF)做出一项妥协后,6月26日AOC南静改报参加女子皮艇500米个人赛,而女子双人皮艇500米赛由另外两名运动员保罗•哈文(Paula Harvey)和苏珊托格(Susan Togg)参加。雅典奥组委于26日确认了保罗•哈文与苏珊托格的参赛资格,但ICF拒绝Rankin参加女子个人500赛,理由是报名晚于最后的截止日期,IOC亦口头支持ICF的这一决定。但AOC抗辩说,在同一天的报名中保罗•哈文与苏珊托格的报名为什么没有被认为超时呢,显然ICF的做法是自相矛盾的,ICF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仲裁庭认为根据同等对待的原则,南静应被接受参赛,因而裁决支持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但在接下来的一个类似案件中,上诉人则没有前面两案中上诉人幸运,尽管他们是完全有可能获得参赛资格的。
  第八个案件是,[15] 在ICF重新分配近20个未用完的参赛名额的过程中,法国奥委会要求ICF重新分配给其两个名额,但由于ICF未按规则办事,此要求未获准,恰在8月21日的技术会议上,中国3名选手和1名罗马尼亚选手弃权,这样,又出现了4个名额的空缺。法国皮划艇联合会请求让两名法国选手能顶替该空缺的四名名额中的两个参加8月23日进行的男子双人划1000米比赛,但这个请求遭到了ICF的拒绝,ICF认为其没有义务来分配这四个空缺席位,而且如果将其中两个给法国的话,也会引起其它国家的不满。法国国家奥委会代表其皮划艇联合会起诉至AHD。仲裁庭认为,如果ICF在重新分配空缺名额的过程中存在错误,那么该两名法国选手就有资格在重新分配名额中获得参赛资格,但是,法国奥委会没有及时就此提出自己的看法,而是在8月21日以另外一个理由——空缺四个名额对皮划艇运动的发展不利——提出重新分配给其名额,这大大超出了奥运会所允许的时间限制(AHD必须在24小时内处理完案件),因而驳回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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