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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站在合同法上的地位与责任

   三、网站在合同法上的义务与责任
  网站在合同法上的义务与责任取决于其在合同法上的地位、作用。实际上,网站在合同法上可能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不外乎两种,一中是直接合同关系,即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另一种是间接合同关系,即网站在他人网络交易中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关系。其中,在后一种关系中,对网站的地位和作用的正确认识是至关重要的。而实际上绝大多数纠纷往往正是由于对此问题的认识不清而产生或得不到正确的解决。
  1.网站在网络服务合同中的义务与责任
  要正确界定网站在网络交易中的责任,首先必须准确把握在网络交易中有关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实际上,在网络交易中,如果交易双方当事人同属于一个网站的注册用户时,一般存在两类合同关系,即网站分别与交易当事人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和当事人之间的网络交易合同关系;如果交易双方当事人不是同一个网站的注册用户的情况下,还可能另外存在作为ISP的网站之间或网站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网络互联、互通合同关系,由于此合同关系和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与本文的关系不大,故在此不作讨论,仅探讨以网站为一方当事人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1)网站在与作为其客户的电子商家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
  在网站与电子商家之间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中,网站的主要义务是:(1)为电子商家提供网络空间或网络柜台、商品登陆、商业广告发布“场所”等的义务。为电子商家提供网络空间或网络“柜台”、商品登陆、商业广告发布“场所”等是网站在与电子商家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中的基本和基础义务,离开了这个义务,网站交易就失去了“物质”基础;(2)为电子商家提供网络信息传递服务的义务。一般而言,在网站与电子商家之间的合同关系中,网站为电子商家提供网络空间是网站的主要义务和基础义务,而网站为电子商家提供网络空间提供网络信息传递服务是网站为电子商家提供网络空间所附带(提供)的增值服务(义务);(3)为电子商家提供有关交易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的义务。目前,这种义务一般只存在网络交易双方当事人同属于一个网站的注册用户的情况下。至于在交易双方当事人分属于不同的网站时,网站是否为为租赁其网络空间的电子商家提供这项服务,目前的做法尚不统一。但随着网络交易秩序的逐步规范化,越来越多的网站已经开始为租赁其网络空间的电子商家提供这种服务。(4)网站按照合同约定为电子商家提供其他诸如网页制作、网页维护等其他增值服务的义务。
  2)网站在与作为其客户的消费者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
  在网站与网络消费者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中,网站的主要义务是:(1)为网络消费者提供网络信息传递服务。为作为其用户的网络消费者提供诸如电子邮件传递等方面的信息传递服务是网站在网络服务合同中的基本和主要合同义务。(2)为网络消费者提供交易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的义务,或确保交易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执照、许可证等方面的信息在形式上准确、真实的义务。目前,这种义务一般仅存在于交易双方当事人同属于一个网站的注册用户的情况,在交易双方当事人分属于不同网站的注册用户时,网站是否仍负有此合义务,目前尚不明确。不过,从理论上讲,网站作为一种电子场所提供者,应该对租用其电子空间的当事人的有关主体信息负有审查、核实义务,以确保交易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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