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鉴,在现实环境条件下,之所以实行物权法定原则,实乃不得已而为之,这一原则的贯彻付出了极高的制度成本,即牺牲了意思自治和效率原则。因此,如果撇开社会公众获取物权交易信息的成本问题,或者说,如果社会公众能够高效地获取有关物权变动的有关信息,那么,目前的这种物权法定原则也就并非最佳制度选择了。
四、网络时代应该确立物权自由原则
所谓网络时代,亦即互联时代,是指以互联网络的普及和盛行为特征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互联网络是人们活动的主要和中心平台。
互联网络是以不同地域范围内的各种不同网络“联接”而成。就其组成单元而言,其最基本的乃是“镶嵌”于各种不同网络上的各种不同的终端设备,如各种不同性质的电脑、移动电话、电视等。从技术上讲,未来的互联网,任何人,只要具有可以上网的终端设备,可以随时随地地与互联网相联接,作为信息的发送者和接收者。因此,互联网络具有开放性(或无国界地域性)的特性,相应地,它也就成为信息的汇聚地或获取信息的地方。由此,信息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获得前所未有和不可限量的提升,亦即未来的网络时代,应该是信息时代。互联网的开放性进而决定了互联网络和网络时代追求自由的品格,如果否决了自由,互联网也就没有意义了。
互联网络的无纸化、数字化、交互性的特征使得信息在网络上传输和人们获取信息具有快速、高效的特点,尤其是未来时代,随着互联网络的普及和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各种接入网络的技术和终端设备的效率将获得极大的提高,人们可以随时随地地与网络进行高效率、低成本的信息交流。相应地,网络和网络时代在价值理念上也就具有追求高效率的自然特质。
无庸置疑,未来社会必将是网络时代,网络将成为我们社会生活的核心平台。因此,我们不能无视网络及网络时代追求自由、高效的价值理念和自然品格,相反,我们只能且必须服从网络时代的这一客观规律,否则,必将受到应有的惩罚。网络的这种品格及由此决定的网络时代的这种价值追求必然会对未来的物权立法产生深刻影响,我们对此必须有充分的认识;否则,我们的物权法充其量只能是20世纪非网络时代的物权法。
(一)网络时代物权法的价值取向----意思主义的回归与矫正
从既有的物权立法模式来看,基本上包括(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这种主义三种。如上所述,以法国物权立法为代表的意思主义虽然表现出了对意思自治给予足够的尊重,但对效率价值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以德国物权立法为典范的物权形式主义则将安全价值摆到了首要位置,而将原本属于物权法根本价值目标的自由和效率置于次要地位。而界于二者之间的折衷模式在物权立法的价值取向上与德国物权立法没有实质的区别,其对物权形式主义痼疾的克服仍然是不彻底的,对意思主义的优点几乎没有汲取,如仍然实行物权法定原则而否认意思自治、效率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等。如果说上述三种模式在理论上虽然不够完美、但尚可敷于(非网络时代)实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话,那么,在已经到来的信息化、网络化的21世纪,目前既已存在的物权立法所采取的价值取向模式将彻底失去其合理性。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物权法价值理念也将再次发生变迁,这种变迁本质上是向物权自由主义的回归,但这种回归并不是对法国式意思主义物权立法模式价值取向的简单继承,而是在克服传统意思主义缺陷(效率价值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的同时,使效率价值的地位在物权(立)法价值体系中的地位得到了恢复;并对安全价值给予了适当的安排。简单地说,网络时代物权(立)法应该以意思自治(物权自由)和效率作为最基本的价值目标,以交易安全为根据和保障性价值,这样,物权立法的价值体系安排可以说是最完美的、最接近理想状态。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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