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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信息的归属与收讫确认规则

  再次,信息收讫确认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关于收讫确认的时效问题,一般应该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或由发送者以声明的方式确定。如果当事人事先约定或发送者事先声明信息收讫确认的期限,则接收者应该在该约定或声明的期限内进行确认;如果没有在该约定或声明的期限内确认,则发送者可以视为该信息从未发送过,并可以据此推断行事。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或发送者事先没有声明确认的期限,则信息的接收者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确认;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确认的,发送者既可以向接收者发出有关其没有收到收讫确认的通知,并确定出必须收到该有关收讫确认通知的时间;也可以直接据此推断对方没有收到自己所发送的信息,并可以据此行事;一旦发送者为接收者指定收讫确认的期限后,则在该指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有关确认通知的,则发送者可以据此推断对方没有收到该信息,并可以以此推断行事。
  最后,信息收讫确认应该主要以通知的形式进行。虽然,信息收讫的确认形式应该以当事人事先约定或发送者事先声明的方式进行;但至于可资为当事人选择或发送者事先声明选择的具体确认方式究竟包括那些的问题,能否象在现实环境条件下那样使用“默示”方式,能否使用口头形式、传统书面形式等。仍然值得思考。从理论上讲,在网络环境下,关于信息收讫的确认方式,可以通过网下或离线后的书面方式、网下或离线后的口头形式(包括电话),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只要当事人事先约定或发送者事先声明可以以离线的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至于能否及在何种情况下使用以不作为的形式或“网络默示”形式或“在线默示”形式,笔者以为,虽然理论上使用这些形式并不存在障碍,但应该严格适用条件,以免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不平衡。具体说来,只有在双方事先已经明确约定“接收者在一定期限内不作出相反的表示的,即可视为其已经收到该有关信息”或“只要接收者在一定期限内实施某种特定的其他行为,即可视为其已经收到该有关信息”等。至于发送者能否以事先单方声明的形式要求接收者“以在一定期限内不作出某种特定的行为或不作出没有收到有关信息的声明,即可视为其已经收到该有关信息”,余因为,对于发送者单方事先声明以对方的某种不作为形式作为收讫通知的方式,由于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强加给接收者不对等义务为条件的,一般会对接收者造成额外的负担,因此,一般不应该承认其效力,尤其是在网络交易中的商家作为信息的发送者,而普通购买者作为信息的接收者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商家事先以单方声明的形式要求买方以某种不作为的方式表明其已经收到有关信息,势必为买方到来额外的负担,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当然,如果交易双方是经常性的网络贸易伙伴,类似的交易惯例事先已经存在,以这种方式作为信息收讫确认形式,也是可以的。
  另外,信息收讫确认通知必须使用适当或合理的技术手段。网络的技术性特征决定了网络行为的技术性。作为一种网络行为,信息收讫确认通知也必然涉及到具体、特定的网络技术手段。由于网络技术手段千差万别,丰富多样,因此,对于某一信息收讫确认通知应该使用适当的或合理的技术手段。在当事人具体使用何种网络技术手段,至于何谓“适当的”或“合理的”技术手段,原则上应该以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或发送者事先声明应该使用的技术手段为准;如果没有约定或声明存在的,则可以使用任何足以引起发送者注意的技术或任何惯用的、通用的技术为之。如果使用的技术手段通常情况下不能够保障信息传输的安全性,以至于很容易被他人截获或拦截,最终很可能不会被发送者接收到的,则这种技术手段一般应被认为是不适当的或不合理的;如果所使用的技术手段本身虽然很安全,但太过于先进,以至于发送者根本无法通过正常的途径获悉该收讫确认通知,或虽然能够实际获悉,但却需要花费很大或太大的成本才能够实际获悉该确认通知的,也是不合理的或不适当的。至于有效的确认通知发出后,信息的发送者是否实际看到或知悉该确认通知的具体内容,则在所不问;该确认通知对当事人双方都有拘束力。如果由于发送者的过失没有及时获悉有关收讫确认通知并据此及时行事而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4.关于收讫确认中的买方(消费者)特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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