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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物品财产权

  四、虚拟物品财产权的特点
  虚拟物品是一种全新的权利类型,它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从权利的直接客体上讲,它直接体现为以特定的电子数据为支配对象的一种权利。即虚拟物品在表面上呈现为“物”的形态,但实际上它是记载于游戏运营商服务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权利人行使权利直接表现行为对该组电子数据的支配权,即该组数据只能由权利人控制,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删除、涂改。从权利的间接客体上讲,它体现为对特定电子数据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支配权,前者表现为在特定的游戏环境中使用该电子数据(虚拟物品)实现特定的游戏功能,如利用该数据所体现的虚拟人物、装备、工具等完成特定的游戏行为;后者表现为权利人将该虚拟物品进行转让,如买卖、赠予等。
  其次,从权能上看,这种权利在内容上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其中,积极权能是指在特定游戏环境中实现特定游戏功能(使用价值)和其交换价值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对虚拟物品的保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其中,所谓的保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虚拟物品的间接占有权,由于虚拟物品的技术性,虚拟物品本身作为一种数字化的电磁存在形式不能象传统物权法上权利人对有体物进行的直接占有,虚拟物品作为权利客体只能被保存在游戏服务商的特定服务器上,由服务商代为保管,对虚拟物品的其他权利则由权利人行使。因此,笔者称之为“保有权”,以区别于传统物权法上权利人对有体物的占有权。所谓的使用权,是指由权利人使用其虚拟物品,以实现其虚拟物品在特定游戏环境中的特定游戏功能的权利,称为对虚拟物品的使用权。从游戏实践来看,这种虚拟物品的使用权与一般物权法上使用权相比,有显著的不同,即物权法上使用权是一种直接利用权,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无须履行其他义务,也无须义务人配合,义务人只需不妨碍其行使权利即可。而虚拟物品使用权的行使只能在特定的游戏环境条件及权利人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后方可,换言之,权利人如欲行使其使用权,则首先必须交纳服务费以开启特定的游戏程序,否则,该权利便无法行使。因此,该使用权是一种新型的使用权,是一种“附条件”的使用权,这种条件就是特定的游戏程序的运行和服务费的交纳。这里特定游戏程序的运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如果该游戏作为一种服务仍在继续经营,一旦该游戏退出运营,权利人的这种使用权便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二是玩家或虚拟物品权利人必须通过支付服务费而让游戏商开启特定的游戏程序。可鉴,在某种意义上将,虚拟物品使用权并非我们一般意义上的权利,如果我们真的要说它是一种权利,那么,也只能是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即特定的网络游戏程序正在运行过程中。因此,如果仅仅从利用的角度上讲,权利人和非权利人的区别在于,前者只要交纳服务费即可实现特定的游戏目的和享受特定的游戏娱乐所带来的快感,后者即便是愿意支付服务费用,也不能象权利人那样顺利、高效地实现特定游戏目的,有时甚至无法实现特定的游戏目的。所谓的处分权,是指虚拟物品权利人对其虚拟物品的命运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作出决定的权利,包括对其虚拟物品买卖、赠与、删除、修改等方面的权利鉴于虚拟物品的技术性,虚拟物品存在对游戏程序的依赖性,因此,权利人对其虚拟物品的处分权应该受到虚拟物品的技术性及其存在对游戏程序的依赖性。是故,这种处分权与传统物权法上所有权人的处分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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