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虚拟物品的范围
目前,关于虚拟物品的范围问题,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认识上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虚拟物品主要包括网络游戏帐号、网络游戏中的货币、装备、宠物等;有观点认为,虚拟物品包括游戏装备、虚拟人物、怪物、QQ,付费邮箱,付费的会员资格等。也有的认为,虚拟物品包括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帐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甚至还有的认为虚拟物品包括上网帐号、收费邮箱帐号、QQ号。
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目前,关于虚拟物品的范围界定确实存在很大分歧。其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于“虚拟”这一范畴的内涵的认识存在偏差。不过,虽然各自关于虚拟物品的范围不同,但就总体上看,一般都认为,电子邮箱、QQ号码、游戏中的ID号、游戏等级、游戏经验等都属于虚拟物品。实际上,诚如笔者上述所言,虚拟物品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构成要件,因此,我们在实际判断某一对象是否属于虚拟物品时必须依此为依据。据此,对于象名称、号码、经验、等级之类的东西,既可以在现实环境中存在和使用,也可以在网络环境中存在和使用,因此,不能被称为虚拟存在;同时,诸如电子邮箱、QQ帐号、游戏等级、经验等又完全属于真实的号码或信息而不是视觉上的物的形态,故而不能被称为虚拟物品。因此,它们应该属于真实存在。如果按照上述有关观点,像诸如商标、商号、门牌号、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等现实生活中的所有标识符都应该是“虚拟的”或“虚拟物品”;显然,这种逻辑上错误的。再者,上述有关虚拟物品的界定都将价值性或财产性作为其特征的观点也是不妥的,毕竟,价值性或财产性是对虚拟物品是否属于财产进行评价的要件而不应该是其自身含义的必要组成部分。
另外,目前有关虚拟物品的各种观点中基本上都是将虚拟物品与网络游戏联系在一起的。甚至有的直接认为虚拟物品仅仅出现在网络游戏中或是网络游戏中所特有的。笔者认为,广义的虚拟物品并不一定仅限于我们通常所玩的网络游戏,它还存在于其他网络环境中;只要符合上述有关虚拟物品的三个特征的,都应该属于虚拟物品。按照上述笔者关于虚拟物品的特征界定,虚拟物品的主要范围包括游戏中使用的各种装备、人物、宠物、怪物、工具、房屋、土地、森林、江河等。狭义的虚拟物品在范围上一般包括那些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各种虚拟的“物”的存在形式。
二、财产的要件与虚拟物品的财产属性分析
就财产的含义来讲,虽然有少数学者认为,财产只能是一个法学意义上的范畴,而不应当有经济学和法学意义上的财产范畴之分,但是,大多数人还是认为它有经济学和法学之分。在经济学上,财产是一种资源,一种具有稀缺性的资源,一种具有能够为人力所支配的稀缺性资源。因此,在经济学上,财产也是一种制度安排,具有激励机制,它总是倾向于向最能有效利用它的人手中流转。正是由于财产具有稀缺性、有用性和可控制性,人们才会因此而产生纠纷,故此,有必要在法律上界定产权---法律上的财产。从法律上讲,财产就是指各种非人身权之外的各种权利和利益的总称。因此,财产就是一种法律关系,它意味着所有者可以据此享受(行使权利的)自由和利益,他人必须给予尊重。当然,法学上的财产与经济学上的财产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法学上的财产是以经济学上的财产为基础和规范对象的,即法律上的财产必须首先是经济学上的财产,具有稀缺性、有用性和可控制性,否则,就不是法律上讲的财产。法律上规定财产的目的是为了定分止争,有效地利用资源。换言之,法律上之所以保护非人格利益之外的某种“东西”,正是因为该“东西”符合经济学上有关财产的要件,即它是经济学上的财产。对于不属于经济学上的财产,法律没有保护的必要。从这种意义上讲,上述那种认为没有经济学和法学意义上的财产之分的观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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