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外经验不必一考定乾坤
新京报:现在要从事法官和检察官职业,除了通过司法考试,还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对此,你怎么看?
陈卫东:这是没有道理的。要求通过公务员考试才能从事这两个职业,这是对法官和检察官职业的一种误解。司法和行政是两个序列,分属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司法是以解决法律纠纷为己任的,其适用依据是法律;而行政则是上令下从的工作模式,所以我是坚决反对担任法官和检察官首先要通过公务员考试这样一种做法的。这是典型的司法行政化的方式。是没有真正把司法部门当作司法部门来对待。
姜明安:这种做法当然不合理。法官、检察官(特别是法官)不是严格的公务员。
国外一般不将法官列入公务员的范围。个别国家即使列入,也将其归入特别职,不适用
公务员法的一般规定。
我国国人目前对此亦有所认识,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公务员法》第
3条规定,法官、检察官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不适用
公务员法的规定)。而关于初任法官、检察官的录用,《
法官法》第
12条和《
检察官法》第
13条也正好另有专门规定,即初任法官和检察官应从通过司考(无需再通过公务员考试)取得资格的人中选用。
《
公务员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故明年通过司考取得资格的人做法官、检察官,就再也不需要参加和另通过公务员考试了。
新京报:国外的司法考试是如何组织进行的?围绕上面的问题,司法考试该做哪些调整?
姜明安:各国司法考试制度各不相同,没有统一的模式,不要说考试内容各不一样,主观题和客观题的比例不同,就是考试方式方法,也是各有各的特色:如有的国家只进行一次性考试、有的要考两次,甚至三次;有的国家仅进行笔试,有的却要同时进行面试、口试;有的国家闭卷考,有的开卷考(甚至考生可回家做论文,确定另外的时间交卷)或半开卷考(允许在考试中查阅自带的或考场提供的法律、法规手册),等等。